2013年01期目次
<正>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于1993年招收法学专业专科学生,2003年与哈尔滨师范大学联合招收首届法学专业本科生,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开始独立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2009年与东北师范大学联合招收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现为黑龙江省高校法学本科重点专业,在黑龙江省18个法学本科专业中排名第四位。法学院现有专任教师26名,其中教授3名,副教授6名,讲师17名;博士和博士在读13名,硕士学位教师12名,学士
涉诉舆论反映的是大众思维,特别专注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对立性,与司法思维发生偏离。涉诉舆论针对的虽然是司法,但发泄的往往是对于社会问题的不满情绪。司法顺从舆论的判决极大地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危机,也势必激发舆论干预司法的热情。基于舆论压力而对法官的处理,增添了法官命运的随机性与偶然性,并因而引导法官将公平让位于摆平。法院应对舆论做法,虽无现实意义,但却深刻地反映了法院面对舆论压迫的艰难处境。
在民事诉讼中,附理由的否认乃是与单纯的否认相对的否认形态。与单纯的否认相比,附理由的否认能有效地促进当事人之间争点的形成从而能保障法院进行充实的、有效率的证据调查。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附理由的否认已呈义务化之趋向。无论是其判例还是学说均强调,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若否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必须附有理由进行具体的陈述,而单纯的否认通常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从而视为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
"扒窃"入刑的法理构建,是被害人教义学与行为人刑法分工合作的结果。一方面,应从被害人视角出发,在不法构成要件层面进行扒窃概念的建构;"公共场所"与"随身携带"并非界定扒窃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应以"贴身禁忌"作为扒窃概念的思想基础。扒窃是指侵入他人贴身范围、盗窃他人贴身携带的财物。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果不在贴身范围内,不能成为扒窃的对象;得到允许进入他人贴身范围后实施盗窃的,不构成扒窃。另一方面,应当
判决书"附带",尤其是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中的"法官后语",折射了关于判决书定义、功能,及法官角色和更宏大的司法的理论复杂,需深入辨析。而历史化地理解问题,并引入微观司法需求互动和宏观社会需求互动的概念,可深入洞察其关键,并获得关于判决书"附带"至司法等系列问题的"社会约定"的思考路径。由此推进,重视并积极回应被司法者和广泛司法关注者对司法的愿景,符合司法政治学的正当性理念,亦对中国现代正规司法建设有
注重宪法和法律实施是当代法治基本内涵的普遍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是法治建设战略转移的客观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面临着立法粗放与执行不力的困扰、经济状况与社会转型的制约、体制不顺与机制不全的束缚、法治传统与法治精神的缺失。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应加强和改进宪法实施,保障和落实公民权利,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营造和改善法治环境。
社会越成长,行业愈成熟;同时,法治愈发展,则行业法愈发达。社会发展的这两个趋势在中国已初见端倪。本文分析了我国涉及行业的立法日益增长,但行业的法制仍然存在诸多具普遍性的难题。文章提出"行业法"概念,并论述了它在法律体系中的意义,认为行业法是跨部门法的,它具有部门法所没有的优势和作用。进而阐述了发展行业法的目标和途径,以及行业法在法学研究和教育中可作为的改革空间。
依据民法学问题的讨论是否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直接相关,民法学问题可被区分为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民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不少问题,属于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不直接相关的纯粹民法学问题,其主要包括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和解释选择问题。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我国民法学界就此存在详细区分说、简略区分说与折中说的对立。在三种学说都符合逻辑自洽且富有学说解释力标准的
在辩护率尤其委托辩护率持续低迷的情境下,逐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以提高辩护率已成为维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要进路。不久前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虽对此作出努力,将应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但基于实证调研的分析表明,这一进步的实践作用显然相当有限。综合考量诸方面因素,未来中国应逐步增加财政支持,建构起针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本文针对我国刑事错案种类泛化的问题,分析了"有错必纠"与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等法治原则的冲突;运用"证据之镜"原理阐释了刑事错案发生的不可避免性;通过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考察,限定了刑事错案的范围;通过对刑事再审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的认识论和价值论考察,强调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加强证据制度建设对纠错制度完善的重要意义。
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诉讼法必须发展和改革。当前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权利救济不足、诉讼成本偏高、司法功能错位等问题。行政诉讼法应当从确保权利救济的有效性、降低行政诉讼成本、强化行政诉讼的解纷功能、促进诉讼效果最大化、防止行政审判权的怠用和滥用、提升行政诉讼法科学化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修改。
本文以现阶段中国达成的关于树立法制权威的基本政治共识为出发点,主要从传统、理由论证以及调整问题的解决这三个层面分析了权威得以形成和维持的条件,概括出以权威制约权力的不同类型和制度设计模式。作者强调,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应该首先理所当然地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调整功能,然后再推动制度化的论证性对话。从这个角度来看,兼有技术调整和意见论证的程序权威就是政治体制改革"软着陆"的关键,是健全的、稳定的、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