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5期目次
刑法方法论存在着本体论和工具论之分,前者以超法规的刑法理论或制度为对象,构建的是作为哲学的刑法学;后者则以解释具体的刑法规范为目的,建构的是作为解释的刑法学。适应刑法学科自身特性并根据刑法正义性的要求,未来中国刑法学发展的趋势应当是实现从刑法本体方法论向刑法工具方法论的范式转型,未来刑法方法论的发达则是构建一套精密的刑法解释方法和技巧,走向解释的刑法学。而其基本的路径则是由实质的犯罪论上升到实质的
本文在简要梳理了法院对受欺诈行政行为的审查后,以行政机关为视角,认为基于相对人欺诈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判断导致这种违法性的过错标准应当是法律上对义务的配置,因而行政行为的违法与行政机关的过错并不完全一致;受欺诈行政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的确定必须以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为要件而不能仅仅以客观违法为要件。本文以此为基础,主张在我国进行四个方面的法制改革,即确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改革仅以违法为构成要
几近二十年发展,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始终未脱离国内行政法学者视野。然对于这个舶来品,学界一直有两种倾向:一是在理论移植和自构的关系上倚重移植,二是在原理和技术的关系上偏于原理叙述。其实,该理论不仅可以得到重解,在价值规范上与民主政制达成契合,而且,其主张的“违抗具有假定效力的行政行为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的观点,也可以在技术规范上得到刑法学妨害公务行为构成要件学说的支持。因此,如何摆脱对移植的倚重、对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需以行为人之行为具有违法性为要件。对于违法性之判断,除应考虑被害人所受损害之程度外,加害人行为对于加害人自己及社会上一般大众的效益,亦应一并予以考虑。因而违法性之判断,在纠正正义与功利主义之间,如何取舍,成为环境污染责任的重要议题。
从价值目标和制度功能的多维角度出发,可以对知识产权的本质进行不同的描述:在私人层面,它是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在国家层面,它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度选择;在国际层面,它是世界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上述三个范畴并非是知识产权的全部品性,但或许是关于知识产权本质的基本认识。
我国学者和法官对是否应该适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有不同认识,也没有探讨判例法的具体查明途径及适用方法。本文认为:不管判例法是不是我国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当我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的判例法时,我国法院应该适用外国的判例法;在此情况下,查明外国的判例法是法官和当事人的共同义务;法院应该采取多种方法,包括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途径以外的其他方法查明外国的判例法。适用外国的判例法一般就是采用类比方法或者
行政机关经常性地以联合解释者、独立制作者、潜在影响者的身份,在整个刑事司法解释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上述影响在特定的解释体制下具有不同的权力内涵和逻辑,但都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及其解释结论的公正性形成了冲击。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中西和谐文化传统的交融、被告人与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回归、罪刑法定和罪刑相当原则从绝对到相对的理论转变,为刑事和解在中国的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理念,刑事和解应贯穿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
中国近期出现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大体区分为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三种模式。这一新型司法程序满足了冲突双方的利益需求,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获得一系列诉讼收益,并有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的和谐。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提出了一种有别于传统对抗性司法的“私力合作模式”,将被告人—被害人关系置于刑事诉讼的中心,打破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犯罪与侵权的界限,对传统刑事诉讼理论造成
立足于法学学科基点的设定,必须提炼“法律人”的人学模式。所谓法律人,即参与法律生活的普通民众,他们依存于法律、参与法律及受制于法律。法学体系、法律基础、法律分析及法律发展方面的需要,为法律人模式的构建奠定了坚实基础,而人类行为的常态、法律制度中人的观念的引入及法学流派有关人的模式的竞争,使法律人模式的构建得以可能。至于法律人的具体特性,论文以“拟制人”、“一般人”、“正常人”、“复合人”进行了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