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中国近期出现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大体区分为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三种模式。这一新型司法程序满足了冲突双方的利益需求,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获得一系列诉讼收益,并有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的和谐。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提出了一种有别于传统对抗性司法的“私力合作模式”,将被告人—被害人关系置于刑事诉讼的中心,打破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犯罪与侵权的界限,对传统刑事诉讼理论造成了较大的冲击。长远地看,刑事和解将成为一种独立于正式刑事程序之外的特别程序。
关键词(KeyWords): 刑事和解;对抗性司法;合作性司法;私力合作模式;恢复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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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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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迄今为止,已经有四个省和直辖市的政法机关发布了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例如,2003年,北京市政法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2004年7月,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安徽省公安厅会同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共同出台有关《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上海市高级法院、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 [2]例如,2006年,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试行《临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实施办法》,对轻伤害案件实行调解;2004年,河南许昌县人大常委会、县委政法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组织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参见殷培军、薛伟:《轻伤害不急着起诉,先行调解》,载《法制日报》2006年7月14日;《许昌出台轻伤害案件处理意见》,载《人民代表报》2004年11月2日。
- [3]所谓“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指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西方兴起的刑事司法运动。按照普遍接受的看法,恢复性司法是对犯罪行为做出的系统性反应,它着重于治疗犯罪给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会所带来或所引发的伤害。相对于传统的刑事司法而言,恢复性司法将重点放在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关系的修复以及被害人重新回归社会等方面。参见[美]丹尼尔.W.凡奈思:《全球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王莉译,载《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Howard Zehr,Changing Lenses:A New Focus forCrime andJustice,Scottsdale,PA:Herald Press,1990.
- [4]参见黑丁、小楠:《被害人家属求情,杀害女友大学生获轻刑》,载《检察日报》2006年7月27日。
- [5]2006年7月12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共同主办的“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学术研讨会”上,与会的法学界人士普遍赞同刑事和解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说法,并有一些资深法学家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为刑事和解制度寻找文化依据。参见高铭暄、张天虹:《刑事和解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一种相对合理主义视角的考察》;樊崇义、陈惊天:《和合思想与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市检察官协会编印:《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学术研讨会文集》,2006年7月版。
- [6]参见杜萌:《索维东代表提议设立刑事和解不起诉、暂缓起诉制度》,载法制网2006年3月7日。
- [7]参见闾刚:《恢复性司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功能》;赵玉刚:《我国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程序设计》;狄小华:《复合正义与刑事调解》。以上三篇论文均载于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2005年卷)》,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另参见宋英辉、许身健:《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考》,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 [8]参见李松等:《轻伤害案件相对不起诉:推行刑事和解满意率是100%》,载《法制日报》2006年7月26日;崔丽:《北京朝阳检察院扩大轻伤害案件不起诉范围》,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26日。
- [9]参见汪权等:《轻伤害案件可以私了》,载《厦门晚报》2004年8月10日;崔丽:《北京朝阳检察院扩大轻伤害案件不起诉范围》,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26日。
- 10参见曹等:《海口市梅兰区检察院调解轻微刑案,积极构建和谐社会》,载《法制时报》2005年8月29日。
- 11参见《烟台:走在“平和司法”的大道上》,载《检察日报》2006年4月12日。
- 12参见贺同:《上海轻伤害案件将允许诉前调解》,载《东方早报》2006年5月25日。
- 13参见吴蓉:《轻伤害可以人民调解了解》,载《劳动报》2006年5月29日。
- 14参见马芸等:《区县法院今年都设调解室》,载《上海青年报》2006年3月31日。
- 15参见石先广:《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探索及启示》,载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2006年8月15日。
- 16前引11。
- 17参见刘金林:《恢复性司法:理性探索,审慎推行》,载《检察日报》2006年6月16日
- 18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尽管在理论正当性上面临长时间和多方面的批评和非议,但这一在美国司法中自生自发地产生的非正式制度满足了刑事诉讼各方的利益:对于检察官来说,辩诉交易是解决那些证据不足、定罪希望渺茫的案件的有效方式,这种制度至少可以带来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结局;对于辩护律师来说,通过非正式的协商和妥协即彻底处理完一个刑事案件,这既不影响自己的法律援助收入,还可以在既定时间内处理更多的类似案件;对于被告人来说,与其忍受长时间的未决羁:、繁琐的司法程序和不确定的司法结局,还不如选择这种速决方式,以最大限度地获得量刑上的“优惠”或“折扣”;对于法官来说,对控辩双方达成辩诉交易的案件直接做出有罪判决,可以避开那种繁琐、冗长的法庭审判程序,大大节约诉讼成本。参见陈瑞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第4期。
- 19参见李轩甫等:《调解,化解冤家积怨》,载《检察日报》2005年9月18日。
- 20按照北京市崇文区法院的调查,该院从2001年1月至2004年10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率为零。参见《多年来崇文区法院附带民事判决执行率为零》,载《法制早报》2005年8月22日。
- 21参见崔丽:《北京朝阳检察院扩大轻伤害案件不起诉范围》,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26日。
- 22参见石先广:《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探索及启示》,载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2006年8月15日。
- 23前引11。
- 24参见肖志勇:《对故意伤害案件的调研》,载中国法院网2003年9月12日。
- 25参见崔丽:《北京朝阳检察院扩大轻伤害案件不起诉范围》,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26日;李松等:《北京朝阳检察院对轻伤害案件相对不起诉:推行刑事和解满意率是100%》,载《法制日报》2006年7月26日。
- 26参见吴兢:《轻伤害案:刑罚是最佳选择吗?》,载《人民日报》2003年6月17日。
- 27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参见William T.Pizzi&Luca Marafioti,“The NewItalian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the Difficulties of Building anAdversarial Trial Systemon a Civil LawFoundation”,17The Yale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Law,5(1992)。
- 28参见张景义等:《聚焦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8日。
- 29在2005年公安部门开门接访期间,在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所受理的278起信访案件中,故意伤害案件竟有82起(轻伤25起、轻微伤57起)之多!占整个信访案件的29.4%。参见《河南鹿邑县公安局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抓实有效》,载人民网2005年9月18日。
- 30上述数据均出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报告。参见《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以轻伤害案件的处理为切入点》,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市检察官协会编印:《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学术研讨会文集》2006年7月版。
- 31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参见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以下。
- 32有关协商性司法或者国家与被告人的妥协问题,参见马明亮:《正义的妥协——协商性司法在中国的兴起》,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3期。
- 33Herbert Packer,The Limits ofthe Criminal Sanction,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8,pp.149-173.
- 34例如,在中国主流的刑事政策中,无论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还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所表达的无非是国家与被告人、犯罪人的关系,而根本没有提及被害人问题。
- 35参见[英]卡洛林.霍伊尔、理查德.杨:《恢复性司法》,载[英]麦高伟等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3页以下。
- 36参见[美]霍华德.泽赫:《恢复性司法》,章琪等译,载狄小华:《刑事司法前沿问题——恢复性司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至65页。
- 37有关刑事和解所面临的理论及实践争议问题,参见刘金林:《恢复性司法:理性探索,审慎推行》,载《检察日报》2006年6月16日;吴晓峰:《刑事和解争议中试水遇法律难题》,载《法制日报》2006年7月26日。
- 38前引[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