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05期目次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如何坚持市场取向 ,实现根本性的制度突破 ,这是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制定《行政许可法》的一个重大方向性问题。本文尝试提出建立我国新型行政许可制度的建设性方案和创新思路。文章论述了上海浦东新区试行的告知承诺制的价值、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提出并论证了实行一个部门许可是解决当前多头许可的根本性出路问题 ,探讨了创建政务服务局、实行后置许可、进行网络化许可和采用默示许可等其
WTO要求建立对行政行为客观公正的审查制度 ,但是我国当前行政裁决制度在保障公正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 ,与WTO的要求和我国的入世承诺尚有相当大的差距。因而完善我国行政裁决制度 ,保障行政裁决的公正十分必要。本文从行政裁决机构和人员以及裁决的程序方面分析了如何保障行政裁决的公正 ,并在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
作者探讨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个人破产 ,并应当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作者还探讨了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的关系 ,并提出应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 ,由专门的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法应强化破产人的责任 ,承认自然人的免责制度。关于破产的域外效力 ,作者认为应采取有限的普及主义。
不动产证券化主要是指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 ,发达国家对此已有成功的实践 ,在我国也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发达国家不动产证券化的基础上提出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民法原理主要表现在三种合同关系中 :一是住房抵押贷款债权的转让合同 ;二是证券买卖合同 ;三是证券投资信托合同
以立体方式利用土地 ,已成为世界范围的普遍趋势。由此 ,空间权制度得以在各国法律上相继建立。我国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 ,应借鉴各国的立法例 ,对空间权制度作出规定。本文认为 ,空间权并不是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 ,而是对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空间权利类型的抽象概括 ,其具体性质如何 ,依其设立目的的不同而定。为此 ,应将其置入与其设立目的相同的用益物权章节中一并规定
我国民事审判对给付之诉所基于的无效法律关系通常在终局判决时才宣告其确认结果 ,由此导致一系列困惑和诉讼逻辑错误。一切皆因我国民事诉讼法欠缺中间确认判决制度。中间确认判决是在确认判决的基础上借鉴中间判决的“中间性”的产物 ,但其有别于一般的确认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中间确认判决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其立法内容应当包括 :中间确认判决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中间确认判决实施的特别程序、中间确认判决的效力。
为了追求犯罪的减少和消灭 ,犯罪学家们由对犯罪现象价值的否定而最终导致对犯罪现象客观存在的否定 ,把犯罪“不该存在”演绎成为犯罪“不存在” ,并在事实和逻辑上把犯罪不存在作为犯罪学的理论前提 ,从而放弃了犯罪现象存在、发展和变化过程的研究 ,而只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 ,同时也放弃了与犯罪现象本质、发展变化规律等这些以存在为前提的一系列问题的研究 ,把本来只是犯罪现象历史和逻辑起点的犯罪原因作为犯罪学
司法公正涵括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层涵义。程序公正指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公正地对待作为当事人的冲突主体 ,保证冲突主体能足够和充分地表述自己的愿望、主张和请求的手段及其行为的空间。而实体公正则是指判决结果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准确再现以及法律适用的正确无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结构性缺陷正在于公正的缺失。而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目标定位正是为了重塑司法公正。为此 ,在改革的动
本文从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及组织机构等方面 ,探索了拟建立的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模式 ,指出未来的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应当仿效北美自由贸易区 ,建立一个高效的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体系 ;参照欧盟做法并依据WTO规则 ,确定其规范性文件直接适用的效力和优先适用的效力 ;在解决争端方面 ,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模式 ,并考虑建立“预警机制” ;在表决程序方面 ,采用“一国一票”表决制度。
累犯制度作为一项源远流长的刑罚制度 ,其设立的现实依据 ,就在于人类社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在刑罚进化的不同历史时期 ,累犯制度设立的理论根据也各有不同。报应优先、兼顾功利 ,应是我国现代累犯制度应然的理论归依。
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 ,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界定证券监管权的内涵 ,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 ,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防范证券市场风险 ,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权 ,还权于市场 ,注意按市场规律强化证券监管效能 ,根据中国实际借鉴国际监管经验 ,并通过证券监管权行使的程序化、规范化 ,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化、透明化和有序化
作者围绕海南凯立公司诉中国证监会一案 ,对行政行为的认定、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进行分析 ,加以阐述 ,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