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我国民事审判对给付之诉所基于的无效法律关系通常在终局判决时才宣告其确认结果 ,由此导致一系列困惑和诉讼逻辑错误。一切皆因我国民事诉讼法欠缺中间确认判决制度。中间确认判决是在确认判决的基础上借鉴中间判决的“中间性”的产物 ,但其有别于一般的确认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中间确认判决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其立法内容应当包括 :中间确认判决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中间确认判决实施的特别程序、中间确认判决的效力。
关键词(KeyWords): 中间确认判决;中间确认之诉;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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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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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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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让·文金、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5、10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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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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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页。
- 同①,第145页。
- [德]狄特.克罗林庚:《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刘汗富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
- 同③,第254页。
- [德]狄特·克罗林庚:《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刘汉富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
- [德]狄特·克罗林庚:《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刘汉富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