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为了追求犯罪的减少和消灭 ,犯罪学家们由对犯罪现象价值的否定而最终导致对犯罪现象客观存在的否定 ,把犯罪“不该存在”演绎成为犯罪“不存在” ,并在事实和逻辑上把犯罪不存在作为犯罪学的理论前提 ,从而放弃了犯罪现象存在、发展和变化过程的研究 ,而只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 ,同时也放弃了与犯罪现象本质、发展变化规律等这些以存在为前提的一系列问题的研究 ,把本来只是犯罪现象历史和逻辑起点的犯罪原因作为犯罪学的全部内容 ,放弃了事物的过程 ,从研究的起点直接到达终点 ,违背了认识事物过程的基本规律 ,使犯罪学这座理论大厦失去了它应有的理论基础 ,从根本上影响了犯罪学的发展和成熟
关键词(KeyWords): 犯罪学;前提;错误;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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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王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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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30页。
- [意]杜·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原理》,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 [德]汉·海·耶赛克等:《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中译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序,第4-5页。
- 刑法学的犯罪定义中的“可罚性”要素成为区别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唯一标准就是证明。
- 关于犯罪学产生的时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学产生于贝卡里亚,以其1764年《论犯罪与刑罚》的发表为标志,因而犯罪学产生至今有两百多年;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学产生于龙勃罗梭,以其1876年《犯罪人论》和菲利1881年的《犯罪社会学》和加罗法洛1885年的《犯罪学》的发展为标志,因而犯罪学产生至今是一百多年。这主要是在犯罪学刚刚诞生的时候(指距今一百多年的龙勃罗梭时期),曾经发生过犯罪学和刑法学两个学科互不承认的争论,刑法学否定犯罪学作为学科独立存在的意义,认为刑法学包括犯罪学的内容,犯罪学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犯罪学则相反,认为犯罪学包括刑法学,刑法学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参见犯罪学家Milutinovic,Beograd,Stra.P12)在犯罪学的这种错误认识下,就把实际上的刑法学的产生时间,即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的发表错误地作为是犯罪学产生的标志,认为犯罪学产生至今是两百多年。《大不列颠百科全书》采用了这种错误观点,因而影响很大。但从学科上看实际上是错误的。
- [法]乔治·比卡:《犯罪学的思考和展望》,中译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 [德]汉·海·耶赛克等:《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中译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序论,第61页。
-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
- [法]乔治·比卡:《犯罪学的思考与展望》,中译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页。
- 同②,第19-20页。
- 参见王牧:《犯罪根源是理论逻辑上的一种指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5期。
- [法]乔治·比卡:《犯罪学的思考与展望》,中译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页。
- [美]华勒司坦等:《开放社会科学》,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页。
- 夏甄陶等主编:《思维世界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526页。
- 同①,第52页。
- [法]乔治·比卡:《犯罪学的思考与展望》,中译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页。
- [意]菲利:《犯罪社会学》,中译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2页。
- [日]间庭充幸:《文化与犯罪———日本战后犯罪史》,中译本,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 这里,必须引入群体犯罪现象和个体犯罪行为的概念。前者在社会上发生是必然的,而哪个个体发生犯罪,对社会来说又是偶然的。参见王牧《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2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