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01期目次
本文指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具有不同的法律要件 ,合同成立产生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而合同的生效产生狭义上的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广义与狭义的两种含义 ,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约束力 ,狭义的合同效力又称履行效力 ,仅指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发生。所谓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指广义的合同效力的有无 ,而非合同生效中所称的狭义合同效力
为适应新形势下调整婚姻家庭新情况的迫切需要 ,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已被提上议事日程。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通过考察分析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结合我国国情 ,提出了修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 ,并分析其主要立法理由 ,以供立法机关参考
作者认为 :民事强制执行是一种以保证人民法院实现审判职能为基本任务的行政行为 ,即是一种司法行政行为 ;执行机构的设置应加强垂直领导 ,同时对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的权责划分进行明确界定 ;在地域管辖上 ,民事执行应由执行标的所在地或执行行为地法院管辖 ;我国现有申请执行的期限与民法的诉讼时效相矛盾且时间过短 ,应当予以延长 ;对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应进行充实和完善
新刑法第 2 71条第 2款规定 ,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按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罪的对象是否必须是公共财物 ?本文根据新刑法的立法变化对此作了不同于传统观念的回答
本文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 ,进行了科学的辨析 ,并对在运用中的利与弊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总结。着重从刑事证据的本质特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关系 ,以及司法实践适用中的问题等方面 ,论证了客观真实理论上的局限性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从而提出应把法律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任务和要求 ,把排它性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并进行了科学的论证
研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为了探寻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正当性及其适用原则。起诉法定原则排斥检察官有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 ,该项原则的显在不足导引出赋予检察官以自由裁量权的起诉便宜原则。起诉便宜原则在一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决定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和范围。除美国检察官拥有几乎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权外 ,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刑诉法都设立了防止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定机制
春秋时期法律形式具有 :原生性和以前例为基本存在形态的特点。这些特点说明 ,春秋时期的法在总体上不是成文法 ,春秋法制不是成文法制 ,即使是在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之后也依然如此。在春秋的晚期 ,法律形式出现了成文化的趋势 ,这主要表现在 :(1 )典、常、法、则等法律形式的应用呈现衰颓趋势 ;(2 )誓、令等直接同国家权力相联系的法律形式越来越活跃 ;(3)尝试建立成文法典的活动越来越频繁
本文认为国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现代公司制度 ,并揭示了现代公司制度不同于传统国企制度的特征 ,主张国企公司制改革须理顺九大法律关系 ,建议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 ,改革现行股票发行额度控制机制。强调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是依据《公司法》改建为公司的过程 ,建议废止《企业法》和《转机条例》。比较了物权模式、债权模式和股东权模式等三种国家所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 ,认为股东权模式是国家所有制的
本文就我国建立中小企业法的必要性及其基本方面作了论述 ,并结合我国以公有制为主导条件下国有和集体主体投资经营中小企业不能自发追求经济合理化的实际 ,认为我国中小企业法除了对中小企业进行保护和扶持外 ,还应把对中小企业的引导和限制放在重要位置上
权力的腐败表现为权力的非责任化和权力的权利化。权力本身具有被腐败的可能性 ,加上权力主体的私欲 ,就构成权力异化并且形成腐败的主要因素。权力被腐败的可能性并不会自动转化为现实性 ,促使这种转化实现的因素不是别的 ,正是权力主体的私欲。权力腐败实际上是权力的失衡 ,从法律角度上审视 ,任何公共权力都有一个法律上的界限 ,超出这个界限就是权力的滥用。遏止腐败的途径不外乎道德途径和法律的途径。古今中外的
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是由人来完成的 ,忽视人的因素 ,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只能是空中楼阁。本文从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及结构性缺陷入手 ,分析了造成目前法官队伍庞大 ,素质不高的原因及其对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提出从法院的设置、法院内部管理体制和法官的来源等方面着手进行改革的可行性 ,并对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 ,搞好法官的继续教育提出了作者的见解
行政立法程序方面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在我国正日益受到重视 ,但学术界对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基本状况的了解则是零星和非系统的。本文首先将行政立法程序分为作为过程的程序和作为装置的程序两大类。通过对美、英、法、德、日等国的行政立法程序的法渊源、调整对象、参与主体、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方法和理由说明等方面的分析和整理 ,归纳出作为装置的行政立法程序在内容和形式方面的基本状况 ,以此为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建
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关键要靠制度、体制、机制的创新。作者通过对行政执法权的基础及其发展趋势、行政执法权与现行行政体制和司法权的关系的探讨 ,提出了改革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主要原则 ,即权力主体相对集中原则、权力分解原则、监督有力原则和执法人员职业化原则。作者还针对现行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 ,就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的近期目标及实现途径提出了看法
地方政府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量最大、涉及面最广、问题也最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如何正确认识与对待它 ,直接关系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据问题。作者试图从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发 ,本着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的 ,就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构成要件、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问题 ,进行若干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