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新刑法第 2 71条第 2款规定 ,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按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罪的对象是否必须是公共财物 ?本文根据新刑法的立法变化对此作了不同于传统观念的回答
关键词(KeyWords): 贪污罪对象;公共财物;混合制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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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唐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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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参见朱孝清 :《论贪污贿赂罪的几个问题》 ,载《人民检察》1 998年第 3期
- ① 参见国有资产管理局政策法规汇编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汇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 1 997年 6月版
- ① 笔者认为 ,这一调整意味着贪污罪性质摆脱了完全是财产性质犯罪为论点的理论局限
- 上述受委派的人员 ,按刑法第 93条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参见储怀植、梁根林 :《贪污罪论要》 ,载《中国法学》1 998年第 4期 ;储怀植、杨书文 :《公务活动中单纯受贿行为之贪污罪处理》 ,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 999年第 1期
- 刑法第 1 83条、第 2 71条使用的是“保险金”、“本单位财物” ,作者认为其中国有保险公司、国有单位的财产直接按“国有财物”认定 ,不发生观念混乱 ,故此处结合可能成立贪污罪的情况作了更狭义的限定。
- 严恒著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之辩析———兼论贪污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1 999年 1 0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年会论文。
- 刑法没有规定“国有事业单位” ,应该说是个缺陷。这个缺陷应该通过立法补充完善 ,不应通过解释补充。
- ① 参见赵秉志著 :《外向型刑法问题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 1 997年版 ,第 9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