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作者认为 :民事强制执行是一种以保证人民法院实现审判职能为基本任务的行政行为 ,即是一种司法行政行为 ;执行机构的设置应加强垂直领导 ,同时对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的权责划分进行明确界定 ;在地域管辖上 ,民事执行应由执行标的所在地或执行行为地法院管辖 ;我国现有申请执行的期限与民法的诉讼时效相矛盾且时间过短 ,应当予以延长 ;对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应进行充实和完善
关键词(KeyWords): 民事强制执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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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常怡,崔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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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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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的消灭时效与我国、原苏联民法中的诉讼时效虽属同一性质的时效 ,但有着一定的差别 :前者的客体是请求权或民事权利本身 ,后者的客体是实体诉权 ;前者自请求权可行使之时起算 ,后者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在因起诉、申请仲裁等原因而中断的情况下 ,如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请求权未附条件或延续期限 ,消灭时效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时起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则自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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