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06期目次
<正> 最新出版的由沈宗灵主编的新编《法理学》教科书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发展。这里择其要者,评述如下:
<正> 1994年10月3日至5日,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亚洲与太平洋法律协会(简称亚太法协)第4届劳动法讨论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召开。来自亚太地区和世界其他地区的二百多名劳动法专家、学者参加了讨论会。 本届讨论会的主题是“外资企业和境外就业中职工与雇主的法律保障”。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逐渐加快,随着亚太地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跨国企业和工厂纷纷建立,劳务的国际输出和国内流动日渐增加。发达国家
<正> 在刑法学领域,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长期停留在要件个数等浅层次问题的研究上,许多重大理论问题无从解决。然而,“犯罪构成系统论”的提出,向人们展示了全新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令人耳目一新。
<正> 第15届国际刑法学协会代表大由于1994年9月4日至10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以中国法学会顾问、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主席余叔通为团长,马克昌、杨敦先、丁慕英、单长宗和樊凤林为团员的中国分会代表团参加了会议。在本届会议上,余叔通教授当选为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任期五年。 这次会议讨论的主题是:危害环境罪;刑事诉讼程序与人权保护;计算机犯罪与其它信息犯罪;国际刑法的地区化。根据几年来分别在
<正>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1994年年会于1994年9月16日至20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举行。来自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和中央有关机关的7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宪法学研究会总干事王叔文同志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析综同志等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本次会议共收到论文50篇。与会代表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这个主题进行了热烈讨论,现将讨论情况综述如
<正> 由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和意大利罗马法传播研究组共同举办的“罗马法·中国法及中国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于1994年10月3日至6日在北京召开。
<正>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联合召开的“全国市场经济与刑法修改和完善研讨会”,于1994年10月17日奎21日在南宁市举行。
<正> 中国法学会于1994年11月8日召开在京常务理事会议。学习和讨论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由邹瑜会长主持,出席会议的在京常务理事有朱剑明、林准、俞雷、佘孟孝、邹恩同、孙琬钟、高铭暄、巫昌桢、宋树涛等同志,中国法学会顾问曹海波、余叔通和机关各部室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与会者一致认为,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决定,是继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定之后
<正> 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共同主办的94北京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研讨会于11月14日至18日在中苑宾馆召开。
1994年8月1—4日,由吉林大学和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等单位发起,召开有全国各地部分法理学者和民法等其他部门法学者参加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的理论研讨会。这是当前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值得关注和探讨的一个有重要理论意义的课题,希望引起法学界法律界对这一问题进行切实的讨论。
政府的各项经济职能,要通过有效的行政执法活动来实现。没有行政执法,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推进,就会步履艰难。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市场经济的确立,使得行政执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但由于现阶段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行政执法与市场经济的需求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差距,这就需在执法观念、机构设置和具体操作等方面予以完善。
法案起草是立法过程中必经的也是非常重要的阶段,是直接表现立法目的和意愿的最主要、最重要的活动之一。而要做好法案起草工作,作者认为,很重要的一方面是要认清法案起草由始而终的过程,特别是要正确采取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十大步骤。
作者认为在国际人权领域存在人权的共同标准;人权共同标准是人权的共性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基本表现,是各国共同利益和协调意志的体现;它与各国实现人权的“具体模式”截然不同;人权共同标准的确立根据:一是国际习惯法,二是国际条约法,至于国民物质生活质量“指数”,因其不具备“标准”的特征或功能,不能作为人权的共同标准。
人民代表经选举产生,他们分别来自不同的选举单位、选区、行业和党派团体,在身份上具有重迭性,在代表利益上具有多元性。他们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常常会面临究竟应当代表谁的利益、对谁负责,以什么样的身份来行使权力的两难选择。本文分配了造成代表行使权力的身份取向过程中两难选择的若干原因,评析了人大工作实践中处理代表两难选择的几种观点和做法,通过对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人大制度运行机制中的客观规律的探讨,提出和论证
<正> 十年前,在监督与支持的关系问题上,有一种“寓监督于支持之中”的提法,曾使刚刚起步的地方人大监督工作遇到了一次困扰。近几年来,又有一种“寓监督于参与之中”的提法,进而把监督与支持的关系问题演变成监督与参与的关系问题,使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又遇到了一次新的挑战。地方人大是否只有“参与”、“支持”同级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才能实施监督呢?各地的看法不完全一致。因此,对上述两个“寓于”进行一番探讨,对
对法律效益的研究已越来越引起国内外经济学家、法学家的广泛关注。本文深入探讨了法律效益的概念,提出了对法律效益进行分析的研究方法,论证了实现法律效益的基础及法律效益的反映形式,阐明了法律效益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信托法”已列入八届人大五年立法计划之中。由于信托作为一种为他人利益而管理财产的制度,非我国所固有,因此,不少人怀疑信托立法的意义。本文旨在澄清这种疑虑,探讨中国信托立法的现实意义,并指出,信托立法必须坚持规范意义上的信托观念,吸收基本的信托理念,同时在立法体例和信托种类上应顾及中国的现实。
文章论述了作为劳动力市场调节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运作过程必须遵守的特定原则:维护和发展和谐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关系主体,尤其要注意保障实际生活中处于弱者位置上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力市场调节的统一开放、自主决策、公平竞争和运行有序。并对非常情况下且大量发生着的特殊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变化和转化的运动规律及其处理进行了分析研究。
本文通过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及问题的考察,阐述了国家应从六个方面确立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目标及其相应的法律对策,包括对耕地占用面积的控制、把房地产开发控制在城市规划许可范围之内、确立合理的地价和房价基准、引进高空建筑权、控制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总量、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生态环境的要求以及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控制等内容。
行政处罚作为一个理论范畴,其核心内容是典型地反映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行政处罚的创设、实施和救济三个环节上既对立又统一、既冲突又平衡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矛盾运动过程。行政处罚以公平创设双方的权利义务开始,以充分保障处罚机关单方行使行政处罚权居中。以切实维护相对一方获得救济权结束,其间走过了一条从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到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再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崎岖曲折之路。正是处罚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
本文作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少量竞业犯罪条款已不能与之相适应,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增加竞业犯罪的罪名,建议增加围标罪、破坏竞标自由罪、竞标舞弊罪、非法垄断罪、内幕交易罪、恶意倾销罪、蓄意毁损商誉罪。
作者认为,铁路运输法院取得经济审判职能,使铁路成为既是一方诉讼当事人又是裁判者的双重主体身份;同时在案件管辖上舍近求远,违反“两便”原则,带来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其审判活动脱离人大和社会监督,事实上是一种不受制约的权力,这些都是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效益和法制规则。文章建议在保留铁路法院刑事审判职能的同时,撤销其经济审判职能,恢复普通法院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必要时可专设铁路经济审判庭,以便理
夏、商、周法律史料扑朔迷离,因而给先秦法制研究造成很大困难,以致出现了一些误说,且流传甚广。作者就其中五个问题进行了探索,认为:汉初提出的”夏刑三千条”乃误说,其来源是《尚书·吕刑》和《书序》;《洪范》既不是夏代的法典,也不是所谓的“宪法”,而是古代探讨统计方法的政论文献;常被法学界引用的甲骨史料中的“刑”字应释为“丹”,而“辟’字应释为“孽”字;西周穆王时制定过法典《吕刑》,但《尚书·吕刑》则是
<正> 一、基本案情 1988年初,扬州市化肥厂为排污及回收污水中的可利用物质,决定请某设计院主任工程师王某设计一套单体回收装置。王某提出要技术服务费1.5万元,且要个人多得,单位少得。扬州化肥厂表示同意,但要求必须以单位的正规手续领取现金。王某即找到杭州市某设计室(以下简称设计室)负责人辛某,请辛某帮忙以市设计室的名义签订协议和办理结算手续,市设计室可从中收取报酬。辛同意。王某考虑到要完成此项设
本文论述了日本环境权理论和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及其具体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在日本的环境权运动中,宪法学者发挥了重要作用,提出了日照权、静稳权、眺望权和健康权等新的权利主张;论证了环境权与财产权、生存权和幸福追求权的关系问题。在日本法学界,环境权观念已深入人心;但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权概念还未得到充分确认。在学界和社会各界的推动下日本政府建立了比较先进的公害对策制度。特别是公害健康受害补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
<正> 一、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国内许多学者直接引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定义,即认为知识产权是包括有关下列客体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