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988年初,扬州市化肥厂为排污及回收污水中的可利用物质,决定请某设计院主任工程师王某设计一套单体回收装置。王某提出要技术服务费1.5万元,且要个人多得,单位少得。扬州化肥厂表示同意,但要求必须以单位的正规手续领取现金。王某即找到杭州市某设计室(以下简称设计室)负责人辛某,请辛某帮忙以市设计室的名义签订协议和办理结算手续,市设计室可从中收取报酬。辛同意。王某考虑到要完成此项设计任务,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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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李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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