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认为,铁路运输法院取得经济审判职能,使铁路成为既是一方诉讼当事人又是裁判者的双重主体身份;同时在案件管辖上舍近求远,违反“两便”原则,带来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其审判活动脱离人大和社会监督,事实上是一种不受制约的权力,这些都是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效益和法制规则。文章建议在保留铁路法院刑事审判职能的同时,撤销其经济审判职能,恢复普通法院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必要时可专设铁路经济审判庭,以便理顺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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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马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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