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03期目次
原产地名称及其法律保护是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新课题。作者认为原产地名称是一项具有特殊权利内容的无形财产,它既区别于商标,又区别于货源标记(产地标记)和商品通用名称。作者全面介绍了国外有关原产地名称保护的立法、司法实践,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内容。作者指出,我国目前对原产地名称的使用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原产地名称的垄断使用、原产地名称的滥用和忽视使用原产地名称商品的质量。作者还
<正> 一、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里的任何事物,都有其普遍性,也都有其特殊性。 什么是人权?我同意这种观点:人权就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享有和应享有的权利。它受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制约。很显然,按照这种认识,无论把人权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或一种制度,都有其特殊性,也都有其普遍性。 首先,我们看这一概念的主体——人。当指整个人类所有人时,它是普遍的;当指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的人时,它既
损益相抵原则是债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债法审判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损益相抵的概念、理论依据、构成和具体的计算方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进行了理论上的研讨,指出了其成功之处和存在的缺陷,并对在实务中如何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
<正>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与行政机关公务员个人的关系 我国行政诉讼法自生效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撤销(或部分撤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而判决被告败诉。如果加上行政复议制度撤销和改变的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违法和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那么,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情况仍是大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人们对该法的价值期望与该法实施的实际效果之间形成较大的落差。究其原因很多,宏观环境不利是最主要的。为摆脱行政诉讼法实施中所处的困境,必须深入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和依法独立审判。作者就这几方面提出了若干设想。
本文认为,在我国刑法空间效力问题上,有几种流行的观点需要澄清:(1)把我国驻外使、领馆视为我国领域,适用我国刑法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它缺乏国内、国际法依据;(2)《刑法》第三条第一款中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是仅指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特别规定,而不包括“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规定和刑法公布后其他法律、法令另有特别规定的”内容;(3)对国际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意味着我国刑法采取普遍
论文虽认为土地与房屋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却主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一体。房地产所有权与他物权之间,后者的效力优先。房地产抵押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前者的效力优先。房地产抵押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竞合。房地产抵押权与典权并存时,公示在先者效力优先。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房地产抵押权与采矿权在效力上无先后之分。房地产租赁权与房地产抵押权并存时,先设定者效力优先。房地产抵押权与保证连用时,担保债务的履行顺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本文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我国应当彻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在目前条件下,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是:(1)取消类推制度;(2)取消从新原则;(3)增强刑法条文的明确性;(4)在司法制度上确立程序法的重要地位;(5)强化司法活动中的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6)避免司法机关越权解释法律。
<正> 由中国法学会和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共同发起的乡镇企业产权法律问题研讨会于1994年5月20日在北京市顺义县北石槽乡举行。出席会议的有中央有关部门的专家和高校学者,以及北京市郊区县十多个乡镇企业家。中国法学会会长邹瑜、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李定、副会长胡德平等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就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等产权有关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本文提出了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概念。作者认为,程序性法律后果是使刑事诉讼法成为具有完整和独立意义的法律规范的关键;这种法律后果,是各种实体性法律后果所无法替代的,对于维护刑诉法的尊严、实现刑事诉讼的各项价值目标等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作者对设定刑诉法的程序性法律后果作了初步探讨。
文章对我国大陆与香港的刑事审判制度,从刑事案件的移送起诉、证人作证规则、刑事审判结构和法庭审判程序等多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具体介绍了两地的刑事审判程序,着重指出两者的差异性及其特点,并对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作了客观的分析比较,认为香港法院审判方式侧重于程序公正,实现保障人权;而大陆法院审判方式则更重于尽快惩罚犯罪,实现国家的刑罚权。
日本、美国两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颇具代表性。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全面介绍了两国该法律制度之体系和产生背景,剖析了两国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分类、法律救济措施以及保护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等问题。希冀从比较中知其优劣,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从本期起,本刊新辟“判例评析”专栏,旨在从某些有典型意义的判例中,探讨其中蕴含的理论价值和对立法的启示,以司法实践来引发对法理的研究,促进立法、司法的改革与完善。此栏所指的“判例评析”,不是就案论案的简单分析,而是就我国已经生效的个案判决的得失,从理论上加以阐评。欢迎法学和法律工作者踊跃赐稿。
<正>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与苏州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与改革”教学研讨会于五月二十二日至五月二十五日在苏州大学举行。来自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的行政法学专家、学者近四十人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会学者指出:我国行政法学体系面临现代化问题,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原有的行政法学体系需要更新、补充和完善。不少学者认为:构筑新的行政法学体系必须更新行政法学体系的指导思
<正> 范畴是人类在认识过程中形成的基本概念,既是人类以往认识成果的结晶,也是认识进一步向前推移的支点。因而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是各门科学成熟程度的标志。在这个意义上,法学家应当增强范畴意识,重视范畴研究,并善于在科学认识论的指导下,建构起科学的范畴体系。然而,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法学,从法理学到部门法学,范畴研究都是薄弱环节,有的法学部门甚至还没
<正> 应松年教授主编的《行政行为法》(以下简称《行为法》)一书,作为国家七五期间的重点研究课题,汇二十余位专家、学者之力,历时五载,终于面世。全书近七十万字,第一次对我国行政法中研究得最为薄弱的一环——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和探讨,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问题的研究已从粗疏走向细密,从幼稚趋于成熟。
<正> 1994年4月1日—2日,北京大学法律系举办了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五周年理论研讨会,会议回顾了行政诉讼法颁布5年来的实施的成就,和所遇到的主要困难与问题,分析了行政审判的现状和共商行政审判走出困境的对策,结合审判实践和行政执法实践,提出了修改和完善行诉法的建议,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研究。具体分述如下:
<正> 今年是“发展年”、“改革年”、“立法年”,是保持经济发展良好势头的重要一年,推进改革的重要一年,加快市场经济立法的重要一年。 今年全党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使社会全面进步。全党工作的大局是,抓住机遇,深入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
<正> 中国法学会于1994年4月18日至20日在京召开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总结了1993年工作,研究了1994年工作构想。参加会议的有常务理事和各省、市、自治区法学会及各学科研究会负责人,共80余人。会上,中国法学会会长邹瑜作了《法学研究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工作报告。
发展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减少行政许可,把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上。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领域,应实行行政许可;对国家自然垄断的资源、能源以及公共事务的经营活动实行特许管理。因此,必须合理界定行政许可范围;对必须保留的行政许可应以法设定和实施;完善行政许可的具体制度,加强对设定行政许可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期货市场法制现状,结合国外期货法律制度的一些成功经验,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期货管理体制,主张行业自律与政府调控相结合;要从全国人大立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到期货交易所、交易公司、经济人等各方面,层层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并完善期货法律体制。
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立法过程的核心内容,也是整个行政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立法程序主要应包括组织起草、调查听取意见、协商协调、审查审议、公布等环节。本文提出了在每个环节上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办法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作者认为,编制行政立法规划是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基础性阶段,是行政立法程序的“前奏”;对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则是行政立法程序的后续性阶段。二者是同行政立法程序紧密相联的两个重要环节,但不属于行政立
一些学者认为公司法人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是民法所有权。有的学者认为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是一种债权。本文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并就江平、孔祥俊在本刊发表的《论股权》一文中提出的“股权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等观点提出商榷,作者认为民法只对个人财产权或是由各个人共有的财产作出规定,对由众多投资人依公司法组成的公司及公司财产是不适用于民法规范的范围的。公司财产以及投资人对公司的法律关系只
<正> 一、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无论是国内人权还是国际人权,既有普遍性(即共性),也有特殊性(即个性)。在一个国家里,任何人都毫无例外地应当享有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最基本的人权,这是人权普遍性的突出表现。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里(如古代、中世纪、近代与现代),人权制度变化呈现出各自的特点,这是人权特殊性的一种表现。在现今的国际社会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