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立法过程的核心内容,也是整个行政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立法程序主要应包括组织起草、调查听取意见、协商协调、审查审议、公布等环节。本文提出了在每个环节上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办法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作者认为,编制行政立法规划是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基础性阶段,是行政立法程序的“前奏”;对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则是行政立法程序的后续性阶段。二者是同行政立法程序紧密相联的两个重要环节,但不属于行政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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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湛中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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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参见拙文《简论行政立法过程》,载《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第57页。该文认为:行政立法程序与行政立法过程是一对相关联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应从全面的、宏观的、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意义上来理解和把握行政立法过程的具体含义,行政立法过程可以视为“行政立法程序”的动态延伸与扩展,而较之行政立法程序有着更广泛,更丰富的内容。“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立法过程的核心内容。
- ② 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 ① 江必新、周卫平《行政程序法概论》,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页。
- ② 郭道晖《中国立法制度》,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5页。
- ① 郭道晖《民主化的立法与立法的民主化》,载《民主的构思》一书,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118页。
- ② 参见孙琬钟主编《立法学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147页。
- 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5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30条。
- ① 郭道晖《民主化的立法与立法的民主化》,《民主的构思》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129页。
- ② 见拙文《简论行政立法过程》,《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第59页。
- ③ 见《法院、规章备案规定》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