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虽认为土地与房屋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却主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一体。房地产所有权与他物权之间,后者的效力优先。房地产抵押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前者的效力优先。房地产抵押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竞合。房地产抵押权与典权并存时,公示在先者效力优先。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房地产抵押权与采矿权在效力上无先后之分。房地产租赁权与房地产抵押权并存时,先设定者效力优先。房地产抵押权与保证连用时,担保债务的履行顺序以当事人约定为准,无约定时由债权人自主选择。
关键词(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崔建远
Email:
上一篇: 关于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几个问题
下一篇: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现状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