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本文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我国应当彻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在目前条件下,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是:(1)取消类推制度;(2)取消从新原则;(3)增强刑法条文的明确性;(4)在司法制度上确立程序法的重要地位;(5)强化司法活动中的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6)避免司法机关越权解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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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田文昌,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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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杜1993年版,第11页。
- ② 参见《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一辑第21页,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编。
- ①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5页;王作富著《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5-27页。
- ① 参见甘雨沛主编《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页。
- ②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6页;甘雨沛主编《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0页。
- ③ 参见赵秉志、吴振兴:《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2-34页。
- ① 引自吕祖谦对《尚书·吕刑》的注释。
- ①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