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与行政机关公务员个人的关系 我国行政诉讼法自生效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撤销(或部分撤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而判决被告败诉。如果加上行政复议制度撤销和改变的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违法和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那么,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情况仍是大量存在的。从行政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在被告败诉的案件中,除极少数是因行政立法问题(如行政法律规范自身或法定解释有冲突、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明确具体等)和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对某些行政法律规范的理解不一致等原因外,绝大部分都是因行政主体自身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导致的。换言之,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显失公正仍是较为多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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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方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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