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一些学者认为公司法人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是民法所有权。有的学者认为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是一种债权。本文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并就江平、孔祥俊在本刊发表的《论股权》一文中提出的“股权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等观点提出商榷,作者认为民法只对个人财产权或是由各个人共有的财产作出规定,对由众多投资人依公司法组成的公司及公司财产是不适用于民法规范的范围的。公司财产以及投资人对公司的法律关系只能由公司法规定,并从公司法加以理解。
关键词(KeyWords):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左羽,书生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认为股票持有人只对其持有股票有所有权,散见于该书的各处,在论及近代财产时,该书作者又把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财产称作消极财产(Passice Property)。1991年1版,见Berle和Meqns:"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第304-305页。
- ① 对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的论述散见于该书的各处,尤其见于上引该书的第207--218页,即第六章控制的法律地位以及第66--111页论述控制的发展文章。
- ① 见江平、孔祥俊《论股权》,《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第74页
- ① 据Samuelon and Nordhaus:经济学,第13版,第249页所载资料表明,1986年构成美国家庭金融资产的公司股票平均占20. 5%,政府债券平均占7. 3%,银行存款平均占21. 9%。
- ② 《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
- ① 所引均见《中国法学》1994年1期第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