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02期目次
<正> “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公司法》中采用之后,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反响,也出现了一些误解。有一种说法认为:“法人财产权”的本意是“法人所有权”,采用“法人财产权”仅仅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法人财产权”就是“企业经营权”;等等。加之,“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最初是在起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监管条例》)时,针对
<正> 一、案情摘要 1991年5月5日,河南省西峡县回车乡28岁的农民刘某某,乘送4岁的幼女别某回住室睡觉之机,将其奸淫。1991年7月,西峡县回车乡公安派出所对刘某某奸淫幼女的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受害者之母不服治安处罚决定,遂向西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审查认定,对刘某某治安处罚不当,建议县公安机关对此案重新调查。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建议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决定自行调查。
以往人们仅仅从经济基础的一般意义上说明经济制度是有失偏颇的。经济制度是一种法关系,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它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又反作用于它。经济制度是国家所确立和维护的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结构。它表现为人们在特定社会环境中从事物质财富生产的组织模式及行为规范。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在对本国经济制度的认定上都有此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认本国基本经济关系,它是统治阶级对既成经济关系暨行
<正> 作为规范人类行为准则的法律无疑应以人的价值实现为其终极目标,从而这一目标的法律表征人格权应处于核心地位。然而由于民法的出生于商品经济,使得人格平等之类的理念从一开始就被当作占有和交易财产的辅助条件而存在。随着近现代民法《身份到契约过程的转化,人格权已几乎完全变成了财产权的附庸,从而失却了自身的固有价值。对于先天不足的中国民法来说,这种状况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个最直观的例证便是,在相当的一段时
关贸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协议,从1991年形成“邓克尔文书”草案一直到1994年4月15日最后签署,始终是国内知识产权界所关注的重要国际法文件。大多数人只把注意力集中在文件前半部的实体条款上。但实际上该文件后半部分的程序条款,对我国立法有着更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就这一问题作了论述。
<正>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广安博士所著《清代民族立法研究》一书,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丛书之一,最近已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拜读之后,感到该书选题新、观点新、方法新,实为近年来法制史研究的一部力作。
<正> “驰名商标”一词来自英文的“Well—Known Trademark”,对其具体含义的解释至今没有取得一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曾有人提出用一个新的词汇来取代“驰名商标”,这个新词就是“Trademark with High Reputation”,意即“高信誉商标”,但这同样是一个没有特定范围的概念。驰名商标除应具备一般商标的特点外,还应具备以下独特之处:
<正> 1995年3月25至27日,中国法学会在京举行三届四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在开幕式上,中国法学会会长邹瑜同志作了题为《在新形势下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讲话。会议以此为主题进行了讨论。参加会议的有全体常务理事和各学科、专业和专门研究会负责人、各地方法学会负责人共80余人。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任建新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锡铭同志、司法部部长肖扬
我国立法机关已明确规定法人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法人作为一种组织体无法自行走上诉讼轨道,这就为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被告法人的诉讼活动可以由其诉讼代表人代为进行。被告法人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方式参加诉讼活动;他作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应当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被告法人的诉讼代表人与民事诉讼的代表人设立的目的、身份等不同,不仅如此,被
<正> 江泽民同志《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说发表以后,在法学界引起热烈的反响。中国法学会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于1995年2月10日邀集了首都部分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座谈这个讲话。会议由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会长王仲方主持,出席会议的有余叔通、王家福、谢怀栻、陈光中、曾宪义、刘海年、肖蔚云、王化然、巫昌祯、周道鸾、徐鹤皋、郭道晖、丁慕英、郑秦、甘功仁等。参加座谈会的专家学者从政
本文认为两种环境保护模式即市场经济模式、政府管制模式不是相互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两种模式各有优势,在环保立法和实践中应该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作者探讨了在香港这个市场经济下的社会环境保护是如何进行的,特别是空气污染的防治。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环境立法的现状并与香港相比较,从而评价中国环境立法的得与失。
<正> 1995年3月2日,《中国法学》杂志社召开编委会议。会上编委会副主任、总编辑郭道晖同志就本刊1994年编辑工作和1995年编辑方针及组稿重点作了汇报,会议就此进行了讨论。会议由编委会主任朱剑明同志主持,到会的其他编委有冯大同、刘升平、巫昌桢、沈宗灵、宋树涛、余叔通、陈光中、郑成思、高铭暄、曾普等同志。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佘孟孝同志和顾问曹海波同志莅会指导。
<正> (一)关于邓小平同志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研究。 1.对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思想的研究。
<正> 去年6月22日,中国法学会下发《关于开展每个会员为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一条建议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各地方法学会、会员联络组及会员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主动参与、积极投稿,截止去年10月底,我会共收到来自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员提出的建议数百条。现就建议内容综述如下:
<正>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八五”重点研究课题《当代中国立法研究》,经课题组三年来的调查研究,现已进入撰稿成书阶段。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所属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于1996年2月出版。
<正> 一九九五年,全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是:“坚持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抓好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法学会的工作要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全局,就必须遵循这个总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正> “历史周期率”是历史学家对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种客观历史现象的描述和概括。 其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历史发展中的周期率”。它的基本内涵是指,历史上大凡一个阶级、 一个政治集团,在夺取政权过程中或政权创建初期,尚能保持发奋图强、团结一致、齐心协 力、廉洁奉公等精神;但当政权稍加稳固或历时较久,便产生懈怠,内部争斗分化、腐败,导 致政权覆灭;而下一个政权又循环往复。
<正>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5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了正确、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赔偿法的精神和内容,我对国家赔偿法制定情况、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作一些介绍。
在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上,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是集权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实行的是行政分权制;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实行法律分权制,应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需要,是加强中央权威的需要,是克服现存矛盾的需要,是克服现有体制改革的万法缺陷的需要,是吸取国际经验教训的需要;该法应以权力制约权力为其基本原则,即在维护中央权威的前提下,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应依法相互分立和依法相互监督;应
作者认为应在重视研究破产理论的基础上加强对整个破产法律体系、破产实体法律和破产程序法律规范的研究,并对企业破产存在的诸如职工生活救济与再就业、“破产是破银行的产”及破产程序的规范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进一步指出新的破产法应该着重解决的一些问题。
作者首先考察了两大法系破产和解制度的传统差异及其融合趋势,并认为破产和解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应属于“诉讼契约”。文章在分析我国现行破产和解制度的特点后指出,应将破产和解和破产整顿分开,实现破产和解制度的一元化;将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分离,发挥和解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破产和解程序的监督机制。
<正>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以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章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作了司法解释,使审理破产案件有了法律依据。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程序不能完全适应破产案件的一些新情况,急需增设破产前置程序、土地转让程序、财产拍卖程序,使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日趋完善。
破产犯罪行为是破产案件中常见的现象,因而许多国家或于刑法中,或于破产法中规定了较完善的破产犯罪制度。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刑法中也无相应的制度,因而使惩治破产犯罪行为(如诈欺破产行为、过怠破产行为等)无法可依。从某种程度上说,现行破产法为非善意的债务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困难。本文对一些国家关于破产犯罪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可供
本文认为,要完善中国立法程序,科学地制定《中国立法法》,需要研究、解决这样一些基本问题:究竟什么是立法程序;应当怎样认识立法程序的起止时限;立法程序与立法活动过程的关系是怎样的;立法程序的内容有哪些、范围有多大;为什么和怎样来实现立法程序的法制化。文章围绕这些问题论说了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就问题的症结和解决问题的对策,阐释了诸多见解。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当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实践,首先要充分认识审查处理权的性质和地位,它是各种监督形式中最主要的一种监督形式。其次要明确审查处理权的范围和标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和本级“一府两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是否合法和合理进行审查处理。再次要建立健全行使审查处理权的机构,完善具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