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公司法》中采用之后,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反响,也出现了一些误解。有一种说法认为:“法人财产权”的本意是“法人所有权”,采用“法人财产权”仅仅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法人财产权”就是“企业经营权”;等等。加之,“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最初是在起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监管条例》)时,针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权问题提出和规定的,被《公司法》采用之后,其内函和外延都有一些变化。因此,有必要从法学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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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熊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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