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协议,从1991年形成“邓克尔文书”草案一直到1994年4月15日最后签署,始终是国内知识产权界所关注的重要国际法文件。大多数人只把注意力集中在文件前半部的实体条款上。但实际上该文件后半部分的程序条款,对我国立法有着更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就这一问题作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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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郑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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