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1991年5月5日,河南省西峡县回车乡28岁的农民刘某某,乘送4岁的幼女别某回住室睡觉之机,将其奸淫。1991年7月,西峡县回车乡公安派出所对刘某某奸淫幼女的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受害者之母不服治安处罚决定,遂向西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审查认定,对刘某某治安处罚不当,建议县公安机关对此案重新调查。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建议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决定自行调查。初步调查后,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以奸淫幼女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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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王洪祥,王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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