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5期目次
我国环境法中有关的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规范存在着内在张力下的结构失衡和运行冲突。走向多元合作共治,是环境风险时代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无论对于政治国家的环境权力,还是对于市民社会的环境权利,环境法都不可能舍此求彼,而必须“两面作战”,环境法学理论研究应当具备这种全景式的面向。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在对学界关于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现有理论和学说进行分析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环境法的法权”这一命题。基于环境利
以“查戈斯群岛仲裁案”和“南海仲裁案”为代表,混合型海洋争端的管辖权问题从理论争议演变为现实困境。受制于特定的属物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的国际仲裁庭不能对混合型海洋争端整体实施管辖权。相关争端当事方为规避管辖权的障碍,故意将混合型海洋争端的局部提交强制仲裁机制。但是,由于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之间的固有联系,这种人为的割裂难以使海洋争端纯粹化,相反给国际仲裁庭的裁决带来了更
争议专属经济区因国家间权利主张冲突而产生,维权行政执法具有强化行政管辖权、维护海洋权益等积极意义,但为了履行国际义务、适应海洋战略以及服务周边外交政策,在考量违法行为主体、性质与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我国海上执法主体应在争议专属经济区内对执法方式和强度进行自我克制和约束以开展适度性执法。而适度性执法需要遵循比例、平等以及对等原则,并从限定主体、选择方式、降低强度以及避免武力使用等方面加以实施。我国在
近年来,商业反腐的结构性治理出现了新的特点、格局和问题意识。围绕打击和预防商业腐败,在“供给侧”的相关立法和执法策略上,国际商业反腐的责任规则、基本立场和制度供应都产生了令人瞩目的重要转变和新动向,也对中国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基于这些转变和动向,更全面、更深入的商业反腐研究,不仅应从微观层面谋取政府与企业之间合法化的利益交换,还应从宏观层面进一步深究社会支持系统之上的结构性治理之道,
南海仲裁庭先后作出的“管辖权裁决”和“最终裁决”均反映出仲裁庭滥用职权,肆意扩大自身管辖范围。仲裁庭的裁决严重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强制仲裁的前置程序和排除性例外的规定,并歪曲解释该公约的受案范围。如此严重背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程序性规则的裁决当属无效。为捍卫国际法治秩序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和中国南海海域的合法权益,中国应继续
法律行为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后的返还清算问题是一个极大的难题,现行法及《民法总则(草案)》均以简易条文“大事化了”,相关问题链条在简易条文里未获解决,在已有学说及判例中也难窥全豹。而当前民法总则立法既是为未来民法典再立一编,也是民法典编纂竣工的前奏。应就返还清算这一立法主题理清问题链条,进一步广泛汲取比较法经验,打通总分则,将撤销、无效、解除等等解消情形冶于一炉,综览不当得利返还、解除后返还、所有人
高频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已经初露端倪,因其负外部性较大,亟需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予以克服。以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为理论指导,可以将对高频交易的法律监管分为风险监管、行为监管与竞争监管三大类别。这三类监管又以信息监管为基础,于是这四类监管共同构成了一个具有普适性的高频交易监管框架。对于高频交易,我国的监管政策选择应该是予以适当的限制或抑制。此外,对高频交易的法律监管还要树立“以快对快”的监管理念,因
等同于最小损害原则的必要性原则,在内涵上经历了从“必要的目的与必要的手段”到“必要的手段”的转变。为了预防与控制公权力行使的恣意与专横,应当客观化必要性原则。在判断何为必要性手段时,不应当忽略不同手段的有效性差别。如果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再借助于手段的相对损害计算公式,对异同有效性的手段进行损害大小比较,就能有效破解最小损害性难以客观判定的难题。
应诉管辖制度尊重当事人在确定管辖法院中的意愿,彰显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并最终服务于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但是,受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本位主义的影响,具体适用规则供给严重不足的应诉管辖制度可能异化为某些法院争夺或推诿管辖权的工具。为争取案件在其诉讼成本较低或者可以动员更多司法干预资源的法院审理,某些原告故意向无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并促使应诉管辖制度的适用条件在外观上得以成就。为防止被受诉法院强制适用应诉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统一法,要求统一解释和适用。本文以贸仲委2008-2011年涉《公约》的67份裁决书为研究素材,尝试一种经验研究,揭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公约》的经验与问题,包括对于《公约》的可适用性理解的偏差、在裁判说理及法条引用方面存在的不足等。在适用《公约》时关注国际同行的做法,甚至在裁判中参引他国裁判,将是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裁判者在避免对《公约》作
我国养老基金采机构集合型投资,在受托机构及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慎投资人规则及责任缺失的前提下,受益人及地方政府对养老基金投资风险的承担,为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规制提供了逆向激励。养老基金的机构集合型投资与受益人自治型投资相比,受益人选择权弱化、投资机构控制权增强、投资过程透明度降低。审慎投资人规则由投资人行为规范到投资风险量化控制的演进,勾勒出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规制由对受益人的代理投资人的规制,到对集合型投
司法实践中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思维模式,但是某些关键性问题仍需要更深入研究和思考。界定相关市场时,定性分析方法(替代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方法(假定垄断者测试法)需要更合理的解释和操作方法;而涉知识产权案件、涉行业协会等特殊主体案件中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性,进一步应证了“市场份额在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作用相对弱化”的观点;行为导致限制竞争的结果虽然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必要要
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审判独立原则体现不同国家宪法体制与本土化的经验。1954年宪法第78条确立的审判独立原则为新中国司法体制奠定了合宪性基础,体现鲜明的中国宪法传统与特色。在司法改革成为法治“热门话题”的今天,认真回顾1954年宪法“审判独立原则”的形成过程,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审判独立原则的现代价值,从历史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中寻求实现审判独立的内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