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后的返还清算问题是一个极大的难题,现行法及《民法总则(草案)》均以简易条文“大事化了”,相关问题链条在简易条文里未获解决,在已有学说及判例中也难窥全豹。而当前民法总则立法既是为未来民法典再立一编,也是民法典编纂竣工的前奏。应就返还清算这一立法主题理清问题链条,进一步广泛汲取比较法经验,打通总分则,将撤销、无效、解除等等解消情形冶于一炉,综览不当得利返还、解除后返还、所有人——占有人返还乃至损害赔偿规则,力争在民法“三重”体系中以统合的清算规则一揽子解决问题。在此过程中,从解释论到立法论的演绎与突破将获全面展示,并将充分彰显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后发优势。
关键词(KeyWords): 法律行为无效;返还清算;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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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汤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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