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已经初露端倪,因其负外部性较大,亟需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予以克服。以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为理论指导,可以将对高频交易的法律监管分为风险监管、行为监管与竞争监管三大类别。这三类监管又以信息监管为基础,于是这四类监管共同构成了一个具有普适性的高频交易监管框架。对于高频交易,我国的监管政策选择应该是予以适当的限制或抑制。此外,对高频交易的法律监管还要树立“以快对快”的监管理念,因此,我国对高频交易的监管规则应不断及时修订,从而跟上市场之变化。
关键词(KeyWords): 高频交易;程序化交易;三足定理;幌骗;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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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邢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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