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查戈斯群岛仲裁案”和“南海仲裁案”为代表,混合型海洋争端的管辖权问题从理论争议演变为现实困境。受制于特定的属物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的国际仲裁庭不能对混合型海洋争端整体实施管辖权。相关争端当事方为规避管辖权的障碍,故意将混合型海洋争端的局部提交强制仲裁机制。但是,由于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之间的固有联系,这种人为的割裂难以使海洋争端纯粹化,相反给国际仲裁庭的裁决带来了更大程度的困扰。鉴于混合型海洋争端所引发的正当性、实效性和公正性危机,国际仲裁庭在裁决管辖权问题时不得不持谨慎态度。国际仲裁庭在“查戈斯群岛仲裁案”中所使用的“重心检验”方法能确保对混合型海洋争端进行相对准确的定性,并随之确定管辖权。而在“南海仲裁案”中,国际仲裁庭并没有沿用“重心检验”方法对菲律宾的仲裁请求逐项进行客观和全面的审查,致使其管辖权裁决出现重大瑕疵。
关键词(KeyWords): 混合型海洋争端;管辖权;重心检验;南海仲裁案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张 华
Email:
上一篇: CISG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下一篇: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的审慎投资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