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03期目次
1 .根据着手的规范意义 ,论证了胎儿伤害行为待胎儿出生为人时成立故意伤害罪 ;2 .根据故意伤害罪的法益 (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 ) ,界定了伤害行为是非法侵害他人生理机能的行为 ;根据违法阻却原理 ,说明了对于得承诺的伤害应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成否 ;3.根据殴打与伤害的区别 ,阐明了以殴打故意致人死亡的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 ,论述了“同时伤害”的处理原
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 ,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 ,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 ,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 ,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本文从对国际商事合同的概念与特点的分析入手 ,总结了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事合同规则在国际统一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并对其成因与特点及适用作了理论分析 ,最后指出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国际商事合同规则的国际统一进程已不可避免 ,其必然得到进一步推进。作者还就此提出了我国的相应对策
针对当前刑法学界对于“刑法规范之模糊性”的系统研究相对欠缺的状况 ,本文以自然科学中的模糊论与语言学理论中的模糊语义学为基础 ,着重论证了“模糊性是刑法规范的又一基本属性”、“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模糊性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紧密关系”等观点 ;指出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模糊性之平衡是刑事立法的理想追求 ;而实现这种平衡的基本途径就是“明确性与模糊性的整合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交换的本质是产权的自由让渡 ,因此 ,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是个人和组织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不仅需要私法的规定和保护 ,更需要行政法的确认和安排 ,以使个人和组织作为市场主体在与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打交道时能够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另一方面 ,在现代社会 ,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又不是绝对的权利 ,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它们又常常受到法律上的限制 ,
资本三原则素来被理论界视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三项经典原则 ,公司资本制度设计之圭皋。自其诞生以来 ,一直在资本制度的规范设计中居于枢纽地位 ,对健全公司财务、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更新 ,资本的理性投资功能增强 ,担保功能锐减 ,资本三原则理论的历史局限也日渐显现 ,其在债权人保障机制体系中的核心保障功能地位已发生动摇。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其加以全面
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要约行为 ,作为该要约客体的股票期权是民法上的“期待权”。股票期权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涉及到公司、证券、税收和会计等主要经济法领域。除了合同法之外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为股票期权留下任何空间。现行股票期权是一种经营担保合同 ,“南橘北枳”的首要原因是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在正式的法律渊源之外 ,还有大量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本文迳称为“法律的社会渊源”)的存在 ,这已是学术界普遍承认的事实。然而 ,为什么必须由社会渊源来弥补正式渊源的不足 ,其理论基础究竟何在 ,在法理上则很少有研究性的文章。为此 ,作者通过择取“自然与约定”、“理性与经验”、“国家与社会”三对范畴 ,论述了社会渊源存在的理论依据。作者的观点是 :法律的社会渊源是法律的理论与实践所必须 ,也符合法律
基于对 2 0世纪后半期以来 ,逐步形成的信息情报公开法制化的世界潮流及中国在近年开始推行政务公开政策 ,实施政府上网工程的实证考察 ,本文将中国法学界通常讨论的知情权问题重新表述为更具有人民主权意义的得知权理念 ,并将其论述为公民在知识经济与信息网络时代的第一位基本权利与首要人权 ,论述了得知权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与曲折的法制化进程 ,并就得知权在中国的初步实践及走向法制化途径问题作了积极探讨
作为宪法自由权的表达自由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 ,使用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组织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 :言论、新闻出版自由、艺术表现自由和集会自由。表达自由具有广义的政治自由权利属性 ,但不是政治自由权利的核心 ;是属于外在的精神自由 ,具有广义的精神自由属性 ;表达自由不属于思想自由 ,而是思想自由的外在表现
环境权的属性问题是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中一重要问题。从环境权产生的背景和行使目的上考察 ,它与民法中自益性民事权利存在本质的差异 ,公益性是它的重要特征。尽管环境权与环境行政权在价值取向上有一致性的地方 ,但是 ,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 ,环境权往往既表现出对环境行政权存在依附 ,又表现出对环境行政权构成制约的双重特性
环境污染或破坏所致的企业和所在地居民间的纠纷以及过激冲突行为 ,需要寻求能在常规上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创设环境自卫权以“私力救济”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就环境自卫权的生成原因、界定、行使构成及其实现作了初步研究
无权处分行为制度是《合同法》颁布以来倍受争议的一项制度。作者在本文中考察了无权处分的概念及有效条件 ,对《合同法》第 51条所规定的无权处分的效力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 ,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 ,应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具体确定 ,权利人的拒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相对人在缔约时是善意的 ,且支付了合理的代价 ,应当认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有效的
作者首先对商誉权的法律属性做了分析研究 ,指出 :商誉权虽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 ,又具有非确定的地域性、非法定的时间性、非恒定的专有性等显著特征 ;作者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商誉权制度应着重考虑的几个问题 ,即商誉权的法律地位、商誉权保护的法律方式及侵害商誉权的法律责任等。作者还就商誉侵权的认定及其民事救济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新世纪的我国反垄断法 ,既要反对经济垄断 ,也要反对行政垄断 ;既要反对国内垄断 ,也要反对国际垄断。由于行政垄断仍然是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 ,所以我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任务 ,就是要为有效制止行政垄断 ,构建一整套便于操作落实的新制度和新机制
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深入进行的必要之举 ,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突发性、暴力性、有组织性和内外勾结型。为了有效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促进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 ,在总结以往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 ,确立科学的惩治与预防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对策是非常必要的。这些对策应包括 :坚持依法、公正和效率原则 ,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