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 ,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 ,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 ,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 ,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KeyWords): 专业化;职业化;同质化;司法独立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谭兵,王志胜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刘清波 :《现代法学思潮》 ,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 1986年版 ,第 12 4页
- ① 参见董舆 :《日本司法制度》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2年版 ,第 316页
- 《美国法官行为规范》准则五 ,《德国法官法》第四条 ,《日本国裁判所法》第五十二条等对此均有规定。
- [日 ]大木雅夫 :《比较法》 ,范愉译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第 318页。
- 赵震江主编 :《法律社会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第 377页
- ① [美 ]史蒂文·J·伯顿 :《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 ,张志铭、解兴权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导言第 3页
- ① “英国法官……水平普遍较高。这种对法官 (无论是相同等级还是不同等级 )在经验和资格等条件上的大致相同要求 ,以及在工资待遇和荣誉地位方面大致相同的保障 ,使得不同的级别的法院具有大体相同的断案水平 ,使当事人即使在下级法院也能得到有质量保证的审理 ,这就减弱了当事人想通过上诉到高一级法院来寻求更高水平、更有经验的法官审理案件的潜意识……。”参见周道鸾主编 :《外国法院组织法与法官制度》 ,人民法院出版社 2 0 0 0年版 ,第 146页
- 参见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载 1999年《中国法律年鉴》第 2 3页。
- 《法官法》第 9条第六款规定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工作满二年的 ;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 ,工作满一年的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 ,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 ,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 ① 参见李荣珍 :《我国司法工作的行政化趋势及其抑制》 ,载陈光中主编 :《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第 89页
- 因为未受过正规的循序渐进的大学法学教育 ,学历补课使这些法官缺乏“宽厚的人文素养、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和以法律概念思考问题的习惯 ,”造成中国法官“经验型的人多 ,知识型的人少 ,单一型的人多 ,复合型的人少”。李汉昌 :《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教育之透视》 ,载《中国法学》2 0 0 0年第 1期。
- 方流芳 :《中国法学教育观察》 ,载贺卫方编 :《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第 2 8- 32页
- ① 参见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 ,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大会《司法独立宣言》以及国际法曹协会《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等
- [日 ]谷口安平 :《程序公正》 ,载宋冰编 :《程序、正义与现代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 贺卫方 :《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家———日本司法研修所访问记》 ,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秋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