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04期目次
本文作者从我国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实际情况出发,全面论述了我国制订妇女法的立法思路、基本原则、立法体系及主要内容。同时分析总结了实施妇女法三年来取得主要成绩和存在问题,从而显示了中国政府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坚持实施“内罗毕战略”的决心。
随着我国期货业的发展,期货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应运而生,应加快期货犯罪立法。本文对美、日、英、新加坡、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期货犯罪立法进行了介绍与比较,分析了期货犯罪的构成要件。作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增设以下几种期货犯罪:(1)私下对冲罪;(2)内幕交易罪;(3)误导交易罪;(4)挪用保证金罪;(5)欺诈客户罪;(6)操纵期市罪。在立法模式上,作者认为,在期货法出台前,可采取单行刑法方式,由
本文归纳分析了有关权力腐败根源的理论解说,可以看出,导致腐败的原因很多,腐败是权力主体、客体和环境合力作用的结果;任何国家如果存在一个庞大的行政官僚机构,它就必然是腐败之风难以遏制的制度性根源。当代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必须从权力运作的主要环节,即权力的设定、操作、监督等方面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制约机制,以法为主要控制手段,遏制、防止和惩治权力腐败。
<正>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现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我们认为,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在指导思想上应当有利于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15年来刑事诉讼法实施的经验教训,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还应当注意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世界各国适当地接轨。 一、管辖问题
防止权力被滥用,预防和消灭腐败现象,以巩固政权的统治地位,要求建立一个由专门执行机构和专门法律两大要素组成的廉政机制。我国可考虑在现有基础上,组建一个由既独立、又有权威的廉政执行机构和一系列既配套、又完备的廉政法律组成的廉政专门机制。本文就此问题和若干与之相关的外部因素进行了初步探讨。
自由与安全是刑事程序设计与操作中恒久存在并冲突着的基本法律价值。现代各国对法律价值进行反复权衡之后形成了两种风格迥异的诉讼价值观:一种是犯罪控制观,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另一种是权利保障观,一般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尊崇。两种价值观在运动中存在并各有优劣,因此探寻一种理想诉讼价值观的努力自有其理论基础并值得肯定。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运作机制历来强调犯罪控制至上的价值观念,其基本取向值得赞许,但是对个体权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要建立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是这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也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重要立法。目前在深化各项改革中,社会保险是广大职工极为关注的法律保障问题。为此,在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贾俊玲教授协助下,本刊组织了社会保险立法笔谈会。参加笔谈会的专家学者及参与该项立法工作的专业人员,从不同角度,广泛地探讨了社
<正> (4)由注重公权转向公私权并重。中国古代在专制主义统治下,法典以维护公权即国家统治权为核心,凡有侵犯国家利益,包括君主利益为最严重的犯罪,处最严厉的刑罚。至于私权观念较之公权观念十分淡薄,社会上发生的财产关系纠纷,常常根据德礼的规范进行调处,而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整,同时也缺乏法律上的私人平等。尊卑贵贱不同的身份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各有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缺乏人格、权利
<正> 目前,我国许多项目的立法起草工作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具体职能部门来承担。这样做的初衷本是为了使立法更好地符合社会实际情况,增强科学性和可行性。但从近几年的立法实际来看,这样做也带来了不少令人忧虑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是:第一,狭隘的部门利益凸显。在立法起草中,各个部门围绕审批权、收费权、处置权、监督权、解释权等,常常是争论不休,都想得到更多的法定权力,但对本部门所应承
<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宣布剥削阶级在我国做为一个阶级被消灭,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恢复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也不断进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宣布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目标以来,法学界的思想极为活跃。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实践需要的推动下,法学的发展情况喜人,同时也提出了不少问题。这是好事情。就法学界提出的问题,做为一家之言,也是
<正> 一、什么是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 批判法律研究运动(the Critical Legal Studies Movement,英文缩写CLS),又译批判法学,是美国七八十年代兴起的一股批判美国、乃至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的左翼思潮。 批判法律研究运动的社会根源在于六十年代中后期席卷美国的反战运动、黑人民权运动和学生造反。这些运动汇合在一起,极大地冲击了美国社会的统治秩序和正统观念。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
本文认为传统理论对于“社会利益”的理解存在偏差,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社会条件。作者论证了社会利益是一种独立、具体的利益,分析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及其权利)和国家利益(及其权力)的关系,指出: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可以互相转化但不能相互取代;从利益关系结构上分析,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不能形成对应关系,社会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从权利关系结构中来看,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相对应;强调社会利益不等于加强
市场经济为实现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真正平等提供了前提。我国行政法有关与此的理论研究有待于冲破以往的识障。凝聚现代法精义神髓的平等观念和原则需要溶入行政法。现行的行政法律制度须围绕这一思路进行改革完善。
<正> 两年一度的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简称“IVR”)世界大会第17次会议,于1995年6月16日到21日在意大利的波伦亚(Bologna)市波伦亚大学举行。参加这次学术会议的有来自世界各国的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共700余人,其中包括当代国际法理学派的著名学者,如美国新自然法学的权威德沃金(Ronald M.Dworkin),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代表哈伯马斯(Jurgeu Ha
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乃至整个法人制度的重要特点,而滥用有限责任逃避法律责任,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对有限责任制度的严重侵害,各国立法和司法都不同程度地对其予以抵制,建立严格责任制度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措施。本文探讨了严格责任与有限责任的关系,严格责任的历史发展和法律渊源、严格责任的适用要件、严格责任对中国公司法的影响等问题。本文认为在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建立严格责任制度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
<正> 1995年6月28日至29日,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在京举行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研讨会。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的一届理事会并总结和部署了学会的工作。来自有关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教学科研部门以及企业的90多名与会代表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族法制建设”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代表们围绕研讨会的主题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设性意见。下面仅就会议讨论的问题综述如下: 一、关于民族法学研究: 代表们认为
本文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把督促程序与通常程序截然分开的规定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失误,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应修改为一旦债务人提出异议就转入通常诉讼程序,即督促程序必须与通常诉讼程序相衔接。只有如此才可以使督促程序充分发挥其特有的诉讼机制,简便、迅速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本文提出的问题,不仅涉及民诉法理论界关于督促程序的性质及支付令效力等问题的各种争论,而且直接触及我国民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