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许多项目的立法起草工作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具体职能部门来承担。这样做的初衷本是为了使立法更好地符合社会实际情况,增强科学性和可行性。但从近几年的立法实际来看,这样做也带来了不少令人忧虑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是:第一,狭隘的部门利益凸显。在立法起草中,各个部门围绕审批权、收费权、处置权、监督权、解释权等,常常是争论不休,都想得到更多的法定权力,但对本部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尽量减少,甚或避而不谈。第二,行政管理部门在立法起草中,有时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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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郝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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