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认为传统理论对于“社会利益”的理解存在偏差,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社会条件。作者论证了社会利益是一种独立、具体的利益,分析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及其权利)和国家利益(及其权力)的关系,指出: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可以互相转化但不能相互取代;从利益关系结构上分析,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不能形成对应关系,社会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从权利关系结构中来看,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相对应;强调社会利益不等于加强国家权力干预。鉴于市场行为存在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公平的负面效应,鉴于权力过份干预的弊端,有必要强调国家权力应当基于社会利益,保障社会利益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新型公平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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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孙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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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陈锐雄著《民法总则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82年,第913页。
- ② 比如边沁就宣称“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又如,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代表人物之一、丹麦法学家阿尔夫·罗斯(Alf·Ross)曾批评“社会福利”观为“幻想”,他否认人类社会存在其本身的需要和利益,认为“所有人类的需要都是通过个人来体验的,社会的福利就等于其成员的福利”。见《走向现实主义的法理学》(Towards a Realistic Jurisprudence哥本哈根,1946年)第295-296页。
- ③ 《哲学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45-546页。
- ④ 美国法理学家的帕特森在评价庞德的社会利益学说时指出“他的关于社会利益的分类,看来包括了立法机关和法院在制定或解释法律时所必须考虑的全部公共政策,至少足以像门捷列夫的化学元素所起的作用那样……”。见帕特森《法理学》,美国Foundation Press公司1953年版,第518页。
- ⑤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第37页。
- ⑥ 参见(日),丹宗昭信厚谷裹儿编《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91-92页。
- ①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 ① (荷)马尔赛文等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129页。
- ② 公丕祥著《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83-284页。
-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页。
-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l22页。
- ① 参见(法)布·麦基编,周穗明等译《思想家》,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397、 394页。
- ② 1989年纽约州法院关于Riggs V.palmer的判例。
-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5页。
- ② 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哈佛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导言第11页。
- ① 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国家利益等于社会利益。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1页。
- ② 最高人民法院(1990) 民他字第28号复函。
- ③ 《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第96页。
- ④ 载于《中国法律年鉴》(1991) 第6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