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04期目次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将依法行政误解为行政机关以自己所立之法行政,行政机关也对此习以为常。其结果导致这一原则的变异。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被赋予职权之后,其严格执行由权力机关为之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便成为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的关键。离开行政程序法,无以言依法行政。
作者认为,利益是个客观范畴,它是人们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手段和措施;法是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认识和确认其根本利益的基础上,认识和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并保护被确认为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对客观存在的各种利益的正确认识和协调是法的创制和实施的核心内容。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国社会主义法应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正确确认和协调各种利益,以保证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地向前
<正>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已列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现就社会保险立法的一些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险立法 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在年老(退休)、患病、生育、伤残、失业等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本人及其供养家属因此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劳动者获得的这种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助、提供劳动服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人类思想探索的恒久主题之一。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回顾了公平与效率之争在西方的演变过程,指出我们通常赋予公平的四种不同含义及其与效率的关系。结合公平与效率之争,作者探讨了建国以来我国实行的三种不同的分配模式及其更替的经济根源,提出在市场制度下分配制度上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就应实行“按资分配”制度并建立适度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分析了在以效率作为整个社会价值趋向的特定历史条件下,
作者认为期货经纪的法律性质既不是居间,也不是代理,而是一种行纪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客户)和行纪人(经纪公司),客户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是一种行纪合同。作者具体分析了期货经纪法律关系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指出要尽快制定期货经纪业务规则和业务管理方面的法规,明确期货经纪法律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完善期货经纪公司的审批、注册登记程序及纪经人资格的取得和考核制度。
<正> 通过发行彩票向社会募集资金,是世界各国发展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共同采用的手段。随着我国彩票市场的迅速发展,一些地方出现了许多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彩票市场出现了一些严重的混乱,而且还有继续蔓延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深入研究我国彩票市场的发展现状,认真借鉴国外彩票管理的成功经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我国彩票市场的法制化管理。
本文作者认为,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行为”概念的研究对象范围过窄,应从行为概念中抛弃“意思”要素,而直接用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身体动静来概括行为概念。这样做的意义在于,更加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要旨,可以避免定罪中的重复评价,可以解决刑法中有关“行为”的各种争论。
本文认为,随着我国证券业的迅速发展,证券市场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应运而生,应加快证券犯罪方面的立法。当前我国应规定以下几种证券犯罪:(1)非法发行证券罪;(2)虚假陈述罪;(3)内幕交易罪;(4)非法持有证券罪;(5)欺诈客户罪;(6)操纵证券市场罪;(7)非法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罪。
作者认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对定罪量刑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分析了由于我国刑事立法的粗疏及执法中的诸种因素致使刑事自由裁量权之行使带来的弊端。对如何在立法、执法、监督等方面合理控制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有效解决执法不严、罚不当罪等问题提出了新思路。
<正> 对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首先涉及两个概念,一是被告人,一是嫌疑人。本文中的被告人是指被自诉人或是人民检察院控诉犯有罪行的人;而此前立案侦查中怀疑犯有某种罪行的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简称嫌疑人。据此,有两种修改刑事诉讼立法的主张:第一种,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也即从侦查阶段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起律师就介入诉讼。这种立法主张被称之为一步到位说。第二种,嫌疑人、被告人从人民检察院
<正> 台湾当局开放赴大陆探亲后,特别是国务院于1988年7月3日颁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来,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十分踊跃,形成热潮。1993年初,尤其是在具有深远意义的“汪辜会谈”的影响下,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热潮,继续升温上涨。在1992年投资项目和协议金额均超过历年总和的基础上,1993年又有了大幅度增长,全年新增台湾同胞投资项目超过一万项,协议金额超过100亿美元。台胞投资数额
<正> 提起“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国内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同行对此并不陌生。早在1987年,北京大学沈宗灵教授作为中国法理学界的代表,首次参加了在日本神户举行的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第13届世界大会。1990年,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被接纳为该国际协会的中国分会。1991年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总干事郭道晖代表中国分会率团参加了在德国哥廷根大学举行的第15届世界大会。笔者借在德国哥
<正> 一、关于法人法权的争论 在理论界,虽然已有许多人士承认企业法人应具有一定法权。但是对法人应具有什么法权理解不尽相同。 (一)法人法权指的是法人财产权。持这一种观点的同志是承认企业法人应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的。他们认为这种财产权利就是企业的财产权。财产权与财产所有权虽然有两字之差,但意思却不同。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也可能是出于一种好心,为了避免“所有”这一敏感词汇而采取的办法。实际上,在民法理论中
<正> 中国法学会近期决定在广大会员中,开展为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一条建议的活动。 要求会员紧紧围绕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个命题,从实践出发,经过认真思考,反复提炼,提出自己的建议,并书写成文。所提建议,力求简明扼要,有针对性、建设性和独创性。建议写出来后,请于今年十月底前寄给中
<正> 理论界对股权与公司所有权的定性历来众说纷纭,各执一端的论者们大都持之有故。左羽、书生同志在其“公司法人所有权和股东的权利”(以下简称“左文”)一文中又在这一领域作出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其对投资人身份双重性的区分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和财产权的定性均见解独到,对公司财产权和股权的具体运作的分析颇有新意。这里主要就《左文》对我们《论股权》一文一些观点的异议作些交流,以期引起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正>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法学开始走出了单纯研究行政管理方法的狭隘视野,开始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权力渊源、行政程序、行政原则、行政责任、行政法调整对象、行政权的本质等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和三年行政诉讼的实践,有力地推进了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虽然行政诉讼在实践领域面临着困境,但全国行政法学研究领域却呈现着一种空
<正> 无疑,徐国栋博士论文《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以下简称《解释》)是一部民法学专著,然而,由于民法从来就是法理学的发祥地,许多民法问题稍一深入就是法理学问题,而且民法基本原则问题恰好直接涉及到法律的结构模式、法律局限性、应否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如何防止法官滥用权力等一系列法理学问题,所以当作者深入探讨民法基本原则问题时,就不可能不讨论诸多法理学问题。其结果是,在这本民法学
<正>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4年年会于1994年5月23—30日在成都召开。参加会议的法律院系、科研机构和司法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 一、企业国有财产所有权代表及其权力行使方式 (一)企业国有财产所有权代表 1.国家所有权代表者 一种观点认为,应在人大常委会下设全民财产管理委员会。这样既可确保国家所有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分离,将全民财产管理委员会置于
<正> 5月17日至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在广东省惠州市联合召开了《立法法起草工作研讨会》,部分法律专家、中央有关部门以及一些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对“立法”的概念、制定立法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指导思想、法律框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现将讨论情况综述如下: 一、关于“立法”的概念 有的同志提出,宪法规定:“
<正> 有关免诉制度存废的问题,报刊上继续展开了争论,现综述介绍如下: 《法制日报》1993年12月19日发表崔敏的《立法建议》;《免予起诉弊多利少,建议立法予以废除》。指出免诉制度存在诸多弊端:1.免诉造成了审判权的分割,它同审判权由法院统一行使的法制原则相违背;2.免诉是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单方面的决定,它完全漠视和彻底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在被定罪以后应当享有的上诉权;3.免诉使检察机关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产物。它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内。劳动合同制是劳动力由国家统包统配走向劳动力市场的方向,但目前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劳动法对这一问题作了弹
资本主义国家用了一百年甚至三百年才改变了主权免责的观点,承认了国家有赔偿责任,而社会主义的人民中国自建国始就确认了国家有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渊于民法,但不属于民法,而属于国家法。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不是民法的过错原则,而是违法原则。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采用的不是“有侵害也有赔偿”的原则,而是法定原则。国家赔偿的水平不以同受害人的损失相当为原则,而是以同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和国家财力相适应为原则,因此,当
本文论述了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地方权力配置的发展历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正在从中央高度集权向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政治体制过渡,与此相适应,我们也改革了中央高度集权的立法体制,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立法体制。文章根据调查所得,对地方立法中关于地方立法的从属性与自主性;“不相抵触”与积极主动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等几个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作了分析和论证。
作者认为,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它既有法律形式方面,又有社会内容方面;既有思想关系的属性,又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它是意志形式与社会内容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