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资本主义国家用了一百年甚至三百年才改变了主权免责的观点,承认了国家有赔偿责任,而社会主义的人民中国自建国始就确认了国家有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渊于民法,但不属于民法,而属于国家法。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不是民法的过错原则,而是违法原则。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采用的不是“有侵害也有赔偿”的原则,而是法定原则。国家赔偿的水平不以同受害人的损失相当为原则,而是以同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和国家财力相适应为原则,因此,当前只能以保障受害人的生活与生存所需为限。国家赔偿程序应当尽量作到便民、利民。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先进的法律,但它是否能起到保障人权、促进稳定的作用,还要取决于执法机关及各方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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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肖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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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曹竞辉:《国家赔偿法之理论与实务》,台北市新文化印书馆印刷,1981年修订版第75页。
- ② 杰弗里·巴勒克拉夫:《世界史便览》,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413页。
- ③ 曹竞辉:《国家赔偿法之理论与实务》,台北市新文化印书馆印刷,1981年修订版第236页。
- ① 应松年、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诉讼案例选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18页。
- ② 参见《行政立法研究参考资料》第11期,行政立法研究组编写。
- ① 曹竞辉:《国家赔偿法之理论与实务》,台北市新文化印书馆印刷,1981年修订版第257页。
- ② 《公职责任法》第1条规定公务员行使公权力,“因故意或过失违背其对于第三人应执行的职责”,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 ③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