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作者认为,利益是个客观范畴,它是人们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手段和措施;法是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认识和确认其根本利益的基础上,认识和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并保护被确认为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对客观存在的各种利益的正确认识和协调是法的创制和实施的核心内容。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国社会主义法应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正确确认和协调各种利益,以保证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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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孙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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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
-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44页。
-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2页。
- ④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8页。在那里,作者把利益界定为“一般是指人们为了满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各种需要,是由社会客观条件决定的,并存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之中。”
- ⑤ E.A.鲁卡舍娃《论国家与法》,莫斯科1968年版,第112页。
- ⑥ M·米哈伊洛夫人、A·英特列夫《社会主义和利益》,莫斯科1970年版第5页。另见T·A·库利耶夫《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利益问题》,莫斯科1967年版第9-10页。
- ⑦ 参见C·阿伊泽科维奇《重要的社会学问题》,《哲学研究》1965年第11期,第168页。T·M·加克《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及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结合》,《哲学问题》1955年第4期。
-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8页。
-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