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作者认为,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它既有法律形式方面,又有社会内容方面;既有思想关系的属性,又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它是意志形式与社会内容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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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朱景文,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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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3页。
- ② 不同的观点参见张志铭《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初探》,《中国法学》1988年第5期。
-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33页。
- ② 参见张志铬文。
- ③ 已有学者指出,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具有相关性、对称性、可逆性、双向性的联系,这“四性”是检验法律关系的标准;之所以有学者把人与物、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说成是法律关系,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忽略了上述“四性”。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61页。
- ④ 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3页。
- ⑤ 有关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参见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432页;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373页。
- ⑥ 参见《列宁全集》第1卷,第131页。
-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
- ② 参见《列宁全集》第1卷,第131页。
- ③ 参见《列宁全集》第1卷,第120页。
- ④ 参见π.C,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93页。
- ① 参见李颂银《对法律关系理论两个传统观点的质疑》,《现代法学》1989年,第3期。
- ② 值得注意的是,列宁认为“规律就是关系”,是“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列宁全集》第38卷,第161页。)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所谓“物质关系”就是“思想关系”(意志关系)背后起作用的客观规律,是这些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之间的本质上联系。
- ③ 不同的观点参见张志铭文。
-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1页。
- ⑤ 不同的观点参见张志铭文、李颂银文。
- ① 《列宁选集》第1卷,第7页。
- ② 参见董国声《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打印稿,第30-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