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无疑,徐国栋博士论文《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以下简称《解释》)是一部民法学专著,然而,由于民法从来就是法理学的发祥地,许多民法问题稍一深入就是法理学问题,而且民法基本原则问题恰好直接涉及到法律的结构模式、法律局限性、应否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如何防止法官滥用权力等一系列法理学问题,所以当作者深入探讨民法基本原则问题时,就不可能不讨论诸多法理学问题。其结果是,在这本民法学专著中含有丰富的法理学信息,本文仅就法律结构模式的法理学问题作一简略的分析和评价。 一、法律结构模式论的提出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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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曹义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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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
- ② 参见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章;《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 51页。
- ③ 同上,第 214-218,226-237页。
- ④ 同上,第135页。
- ⑤ 同上,第348-355页。
- ⑥ 同上,第3章。
- ① 《解释》:“议会是一般的立法者,法官是个别的立法者,后者的立法权在议会规定的框框内行使”,第302页。
- ② 《解释》:法官“他们由此获得了候补立法权,即针对于个案补于立法机关立法权限之后的立法权”。“法官由于享有补充立法权而成为广义的立法者,”第302、 303页。
- ③ 参阅《解释》第301、 309-311页。
- ④ 同上,第304页。
- ⑤ 同④ 。
- ⑥ 同上,第328页。
- ⑦ 马新福《法社会学导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2页。
- ⑧ 参阅《解释》第367-368页。
- ① 参见《解释》第147-148页。
- ② 参阅谢晖《价值法律化与法律价值化》,载《法律科学》1993年第4期。
- ③ 参阅休谟《人性论》第3卷中的第1、 2章,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 ④ 参阅方军、刘奔《实践·历史必然性·价值》,载《哲学研究》199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