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01期目次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未得到很好解决。作者认为,症结在于学术目的与实际应用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以及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冲突。寻求对二者科学合理的划分标准,首先应改变分析问题的角度:从局限于行为的结果转换为行为的过程。从行为的过程分析,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应为:职权、程序、结果三个标准。
国营企业采取股份制经营方式后,国家作为股东对国有股实行股权管理。作者指出首先要确立国有资产实行股份经营的原则;对国有股合理折股、正确划分、妥善管理;使国有股在股票市场上转让和交易,并要保障其在股票市场的主导地位。
目前,证券立法工作已经提到国家立法的议事日程。作者在本文中通过对国外、海外证券法律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若干证券立法的对策性建议。作者认为:我国证券立法应重点参照美国、日本和台湾模式;定名为“证券法”;赋予证券主管机构以广泛的职权,合理设计证券委和证监会的关系;采用公开原则(注册制)与实质管理(核准制)相结合,适当偏重公开原则;禁止内幕人员利用内部信息从事交易;按
恢复我国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地位,给我国企业带来机遇和挑战。作者评价了它对加快我国改革开放,推动企业参与世界贸易,进入国际市场的重大意义,同时着重分析了它对我国企业可能带来的巨大冲击,提出必须加强对GATT的研究,从经济和法律上采取相应对策,加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竞争机制,加快经济立法和外贸体制的改革。
作者认为,建立在不同经济体制模式上的各种刑法观,其实质差异主要集中在对犯罪的本质属性、刑法功能及罪刑关系的总体认识上。作者着重探讨了体制改革中我国刑法观转变的三个问题:1.生产力标准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问题。作者指出,将生产力标准作为评判行为社会危害性有无及程度的价值尺度,是正确的。但不能将其曲解为纯粹的经济标准、等同于局部标准、误解为唯一标准或看作是个人标准,要对生产力标准内在的丰富涵义,有一
<正> 古今中外,对共犯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分类的标准上看,不外乎两种分类:一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将共犯人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还加上一个组织犯。笔者称之为分工分类法。二是依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有的还加上一个胁从犯。笔者称之为作用分工法。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后一种分类方法,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对教唆犯,则依其教
名学,即中国古代的逻辑学。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循名责实”、“以法治国”,从而使新兴的名学与法学发生密切关系,并逐渐成为中国古代法学和法律制度发展、变革的一个理论基础。当时的法律和司法实践表明,名学中的“类”、“故”、“譬”、“效”等重要范畴的理论,对于法学和法制有着深刻影响。中国古代法学吸纳了先秦名学的思维形式,由此成为一门具有独特用语、名词概念精当、论证命题的判断和推理符合逻辑、体系严密,明
<正> 1992年9月21至24日,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法学》月刊社,于上海联合举行了“法律与社会发展”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新闻出版单位及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40多人
<正> 《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刊载了吴家麟教授的《“议行”不宜“合一”》一文,读后使人耳目一新。该文从历史与现实相结合上进行论证,对宪法学界奉行多年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的普遍原则是‘议行合一’”进行了科学否定。同时,也对作者自己以前所持的“议行合一”即“议行统一”观
<正> 在辩证唯物主义的指导下,把我国所进行的体制改革当作一项系统工程,并针对十年改革中出现的宏观经济失控和局部社会震荡等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系统科学方法进行系统分析和对策性研究,是近年我国法制系统工程研究的重要课题。熊继宁同志所著《社会变革与结构
<正>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中宣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的“纪念宪法颁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1992年11月22日至25日在京举行。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宪法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到会的一百多位专家学者围绕十年
<正> 1992年11月4日至9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湖北省宜昌市召开年会。来自全国各地的理论与实践郡门的近百名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就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行政行为的理论与实践及市场经济与行政法的关系等几大问
<正> 前不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东方文化研究院法律分会在秦皇岛联合举行人大监督法律制度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尤其是对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展开了热烈讨论。与会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从全国人大到地
<正> 1992年10月6日,在湖南长沙召开了地方立法理论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全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同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同志也应邀出席了会议。会议交流了地方立法的经验和作法,并着重探讨了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及如何掌握从本地区的具体
<正> 1992年2月24日,《深圳特区报》在猴年新春评论之三《论敢闯》中,明确提出要“敢闯不合宜的政策法规的禁区”;8月14日和28日,《文汇报》以“不合时宜的现行法律能否突破”为题展开讨论。在此前后,一些报刊在论及改革与现行法律
<正> 《理论内参》1992年第2期刊登侯俊杰的文章《试论美国宪法的稳定及其历史社会条件》,现摘要如下: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是美国宪法稳定的首要特征。这一原则是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贯穿于宪法的始终。从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
以邓小平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进人了改革开放的新阶段。与此相适应,民主与法制建设也进入了新阶段。在新阶段中,政法工作和法制建设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和取得共识的重大课题。为此,本刊特约发表两篇专论,一是余烈同志的《政法工作转变观念刍议》,一是江平同志的《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考》。这两篇专论,都以历史发展的眼光和开阔的思路,针对政法界长期以来的思维惯性,前者提
本文论述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解决的几个重要关系问题。作者指出,计划经济的本质是权力经济,是人治的土壤;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权利经济,需要靠法治——法律规范来调整,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变“审批经济”为“自主经济”,变人治为法治。市场经济必须有序,其法治化的一个重要关键就是重视和完善有关程序化的法律规范。市场经济是极活跃的因素,因而立法应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我国人民从事的事业,是一场新的革命。本文提出了一个发人思考、很有见地的观点,即:1954年宪法,是记载和保证中国的第一次革命的宪法;1982年宪法则是记载和保证中国的第二次革命的宪法。时代要求宪法有变和不变两个方面。宪法的修改必须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推动改革的深入发展。
<正> 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制定法律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也是立法工作一条行之有效的经验。近十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制定了一批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同遵循这一原则分不开的。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同志对这一原则往往作狭隘的肤浅的理解,给立法工作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在加快改革扩大开放的形势下,
文章指出,目前我国的民事立法还很不完善,存在着立法体系、立法技术、立法内容上的诸多瑕疵,这已严重影响了民事立法的适用。作者对此做了分析,指出: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偏差、理论研究的不足以及立法预测规划、立法手段等方面立法能力的欠缺,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作者还提出了相应的矫正措施。
<正> 审议和表决议案,是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定程序和形式。议案可以由法定的机构提出,这类议案一般都要被列入代表大会或常委会的议程交付审议。议案还可以由达到法定人数的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这类议案是否列入“两会”议程,要由大会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决定。目前,后一类议案、特别是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很少有列入议程提交审议的,这种情况是值得思考和探讨的。本文仅就与代表
国际人权与国内人权不尽相同,它同国家主权有着密切联系。在现代政治中,人权和主权都是不断发展的概念。表现为人权价值、人权立法和人权保护广泛进入国际领域的人权国际化,已成为世界进步的潮流。国家主权则出现相对化趋势,绝对主权观念受到理论与实践的挑战。事实上,国际人权与国家主权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强调“人权至上”的绝对人权论和强调“主权至上”的绝对主权论,都难免失之片面。
作者认为,人权的国际标准在两个方面已基本确立:一是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每年公布的由人均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和成人识字率三个指数综合而成的物质生活质量指数,这是中西方都认可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标准;二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的反帝反殖、反种族主义、恐怖主义和维护基本人道的国际强行法规范,这是国际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基本政治、公民权利标准。中国在这两个方面的表现都是出色的。至于国际习惯、国际条约、某些国际民
本文认为: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现代行政法不应是管理法、控权法,而应是“平衡法”,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则应当是“平衡论”:即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在总体上应当平衡。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各自权利义务的自我平衡。“平衡论”是以各种现实的法律手段作为存在基础和实现保障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