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作者认为,人权的国际标准在两个方面已基本确立:一是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每年公布的由人均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和成人识字率三个指数综合而成的物质生活质量指数,这是中西方都认可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标准;二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的反帝反殖、反种族主义、恐怖主义和维护基本人道的国际强行法规范,这是国际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基本政治、公民权利标准。中国在这两个方面的表现都是出色的。至于国际习惯、国际条约、某些国际民间组织和人权活动家的标准,则不是由于缺乏普遍性而难以确立,就是由于价值观念偏见而会导致荒唐结论。
关键词(KeyWords):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万鄂湘;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保罗·施哈特:《人类法权》,1986年,英文版,第64页。
- ② T·麦莱:《作为习惯法的人权与人道主义法则》,1989年,英文版,第113-114页。
- ③ 同② ,第134页。
- ① 《联合国国际法院报告集》,1950年,第266-267页。
- ②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年鉴》,1966年,第1卷,第2部分,第92页。
- ③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外交会议起草委员会第35届全体会议记录》,1968年,第197页。
- ④ 1985年9月11日,德克萨斯州法院判处并执行一名犯罪时才17岁的少年犯死刑。
- ⑤ 参见G·甘舍编《宪法学》,英文第11版,第987页。
- ① 参见J·董乐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1989年,第238页。
- ① D·L·辛格兰耐尼编:《人权理论与评价》,1988年,第117页。
- ② 参见拙作:《国际强行法与国际公共政策》,1991年,武汉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