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古今中外,对共犯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分类的标准上看,不外乎两种分类:一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将共犯人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还加上一个组织犯。笔者称之为分工分类法。二是依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有的还加上一个胁从犯。笔者称之为作用分工法。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后一种分类方法,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对教唆犯,则依其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归入主犯、从犯与胁从犯,教唆犯不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相并列的一类共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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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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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参见拙文:《教唆犯不是共犯人中的独立种类》,《法学研究》1986年第3期。
- ② 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6页。
- ① 参见早稻田司法考试研究室编:《刑法总论》,早稻田经营出版,第248-249页。
- ② 平野龙一:《刑法总论》,第398页。
- ③ 参见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第389页;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242页。
- ① 参见《东京新闻》,1990年7月20日,第12版。
- ②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9页。
- ① 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修订本),第199页。
- ① 参见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国刑法学》,第198页。
- ② 参见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修订本),第198页;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国刑法学》,第199页。
- ① 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修订本),第337页。
- ② 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国刑法学》,第2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