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02期目次
作者认为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而公民权利则不同,凡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公民都有权利行使.在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同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的权力之间,凡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组织制度、国家根本经济制度政策和财政收支以及国防外交方面的内容,不宜由政府立法或决定,政府立法(法规)范围只限于授权立法和为实施法律立法以及有关纯粹行政管
如何确立我国国家赔偿的原则,是当前国家赔偿的理论研究和实际立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本文在对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违法责任原则等观点进行客观分析之后,提出了正确确立我国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的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国家赔偿应当确立“违法与明显不当责任原则”的观点。
本文结合我国监察工作的实践,通过《条例》的主要规定和50年代行政监察立法的比较,探讨其对行政监察立法的发展.指出《条例》适应当前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特点,确立了符合现行法律制度和行政监察体制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监察对象及监察机关的职权.《条例》的颁布必将促进和推动我国政府的廉政建设.
作者认为我国企业法人制度将经历成型阶段和成熟阶段。前者因资产的单一性,是初步独立于国家所有权人的独营法人(公司);后者将融于社会主义大市场,有打破所有制界限的国家持股、法人持股、金融机构持股、私人持股及相互持股的广阔前景,后者必须以前者为基础.没有确定的国有企业独营法人,其财产权的重新组合势必难于进行.结论是要加快经营权依法到位.
<正>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对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和涉外经济合同仲裁一样,很是重视。早在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曾明确规定,由设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近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又重申了这一规定。因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除负责仲裁十大经济合同纠纷外,依据新颁发的技术合同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条例及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条例等规定,这些类别
文章指出,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应该大力加强民法在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中的作用;债的保护方法和物权的保护方法是民法保护国有财产动态利益的两种基本方法;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应贯彻平等的原则,其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国有财产的保护和管理制度,而不在于实行特殊的法律保护。
要不要将“反革命罪”改易名称?这是近年来刑法学界和法律界在修改与完善我国现行刑法的讨论中的热门话题。为了使罪名科学化并适应我国新时期同犯罪作斗争和对外法律交往的需要,在总结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许多同志提出了改易这一名称的建议。也有的同志耽心改名会导致“取消反革命罪”,因而表示异议,这是一个应予明确的问题。本刊特发表下面这篇文章,以供参考。
刑法学界之所以对经济犯罪定义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是因为局限于刑法学研究犯罪的方法。这一研究方法产生了两方面的理论偏向:其一,使经济犯罪研究偏离了其应有的目标;其二,使刑法理论产生了混乱。为此,应回溯到研究经济犯罪的意义这一本原问题上,明确研究这一问题的目的,是为了深入研究经济犯罪现象产生、发展的原因、条件、社会危害性及运动规律,制定综合治理措施。作者认为,应该从犯罪学与经济学方向开展经济犯罪问题的
本文系统地论述了诉权的概念、诉权的权利构成内容,阐明了诉权与诉讼上的请求权的区别,明确了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条件及当前司法实践中诉权行使和保护不充分的表现及根源都作了分析,尤其是对健全诉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有参考价值的立法建议。
分类研究中国封建法律形式可以看出,稳定的法律形式在封建社会前期占据主导地位,为封建法制的实施和完善提供了有利条件;而变通的法律形式则起着拾遗补缺的辅助作用。在封建社会的中后期,法律形式的重心转移到以变通的法律形式为主,法律失去了应有的稳定性与权威,并且日益受到皇权的随意干涉,这是封建法制从完善走向衰败的标志之一。
<正> 最近几年,国内出版了几本比较宪法学的著作,吉林大学张光博教授所著《比较宪法纲要》(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年6月出版.以下简称《纲要》,颇具学术特色。) 一、研究对象设计方面的特色宪法为资产阶级所发明,比较宪法由资产阶级学者所首创。早期的比较宪法学只能在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之间进行比较。自从世界上出现了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以后,开始有了包括社会主义宪法在内的比较宪法学。一些资产阶级学者的比较宪法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于1990年12月4日—7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全国行政法学理论研讨会,会议收到论文50余篇,来自各地8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会议的主题——有关实施行政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与会者一致认为,行政诉讼法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正> 1990年11月24日,湖北省法学会召开了“社会治安问题与对策研讨会”.会议对社会治安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现择要综述如下: 一、对社会治安现状的反思与预测与会同志一致认为,通过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收到一定的效果,应该充分肯定.但是犯罪率始终控制不住,尤其是重大、恶性案件发案率持续上生.严峻的治安形势,给我们提出许多值得反思的问题
<正> 《律师与法律》杂志1990年第5期刊登邱国庆的文章《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剖析》摘要如下: 一、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 1.争管辖权.主要表现为争地域管辖权,但也有争部门管辖权的,或既争地域管辖权又争部门管辖权.具体说来可分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两地或几地都有管辖权的,本地抢先立案受理,有的甚至发生一个案件两地受理的奇怪现象;二是两地或几地的不同机关,寻找理由来争部门管辖
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提出了为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基本任务和方针政策,其中强调要加快经济法制建设,促进经济调控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这是有待我国广大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共同努力构筑一项重大、艰巨的社会工程。为此,本刊编辑部于1991年1月18日特邀请在京部分民法学、经济法学的专家学者,座谈
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批准而使国家计划和预算案具有法律效力,是保证政府科学决策、支持和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环节。本文以对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计划、预算案的审查原则、审查效果的考察,以及与其他一些国家的财政预算审查方式的比较研究为基础,分析了我国目前审查计划、预算案方式存在的两方面问题:一是计划、预算案编制本身缺乏系统、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同时与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存在矛盾;二是人民代表大
本文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高度上,论述了稳定的基本内涵及其与改革、民主和法制的关系,指出我们需要的稳定是包括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相互适应和协调发展的全面的持久的稳定.要在稳定的基础上改革变动,才能保持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的活力;在改革变动中求新的稳定,才能长治久安.民主促进稳定,但这只有在一定历史与社会条件下才能做到,民主与稳定、自由与安全是存在一些矛盾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为了稳定必然要
稳定是当前中国人民的最高利益。经过近年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克服内外各种困难,我国在维护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保证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促进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再次提出了继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如何进一步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仍然是有待深入研讨的问题。 1990年11月28日—12月1日,中国法学会在北京召开了“
<正> 在1990年2月5日《人民日报》上,刊登了张光博教授写的题为《谈谈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几个问题》的文章。孙国华教授在《民主建设必须纳入法治轨道》(见《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一文中,就“争取民主”问题对张文提出商榷意见。在1991年第1期的《中国法学》上,张教授又以《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几个原则问题》为题,对孙教授的批评提出了反批评。在学术问题上进行不同意见的争论,这是正常现象
<正> 《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刊登的孙国华同志《民主建设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一文(以下简称“孙文”),对张光博在《人民日报》1990年2月5日上的《谈谈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的某些观点,提了几点商榷意见;《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又刊登了张光博同志的答复(以下简称“张文”)。笔者认为,就“争取民主”问题进行讨论是有重要意义的,为了有利于深入探讨,首先应当明确争论的焦点,弄清分岐何
利益、行为自由和意志构成了权利要素;权利是一个主客观统一的价值范畴和关系范畴,它依赖于社会经济关系,既具有阶级性,又有社会共同性.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是权利的三种形态.法的本体是权利。权力与权利在本源上是一致的,即归根到底都根源于社会经济关系及其矛盾运动,无所谓谁先谁后。把权力看成是权利的渊源,只是形式上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