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指出,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应该大力加强民法在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中的作用;债的保护方法和物权的保护方法是民法保护国有财产动态利益的两种基本方法;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应贯彻平等的原则,其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国有财产的保护和管理制度,而不在于实行特殊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KeyWords):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王利明;
Email:
上一篇: 我国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向何处去
下一篇: 论将“反革命罪”易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