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合我国监察工作的实践,通过《条例》的主要规定和50年代行政监察立法的比较,探讨其对行政监察立法的发展.指出《条例》适应当前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特点,确立了符合现行法律制度和行政监察体制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监察对象及监察机关的职权.《条例》的颁布必将促进和推动我国政府的廉政建设.
关键词(KeyWords):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王岩;
Email:
上一篇: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原则
下一篇: 经营权与企业法人产权辩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