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05期目次
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状况是评价一国合同制度的基本参数之一。本文运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方法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手段,对改革以来我国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状况进行了较全面的描述与评判,包括解纷机构的多元化、解纷人员素质的偏低、解纷成本的高昂、各种解纷方式(和解、调解,仲裁、判决)的功能与缺憾等重大结论的得出,并分析了影响合同纠纷公平裁决的各种困扰因素。
作者认为“企业股”不能成立。理由:(1)“企业股”以马克思说的“劳动者自由联合体”为论据,而“劳动者自由联合体”却是以产权消亡为前提的;(2)“企业股”的设立是“废除所有权”而又追求所有权的产权盲动;(3)代表全民的国家如将产权让给企业,则是企业对全民权利的侵犯;(4)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原企业法人就归于消灭,因而不能存在原企业的“企业股”。作者主张,认真贯彻“两权分离”,使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
本文作者通过对民事法律制度中推定过失的比较研究,论证了现代立法中推定过失已为世界各国民法所采用的深刻的历史因素。作者认为:推定本身所具有的两面性决定了它不是法律上的独立原则,而只能依存于某种原则或制度。作者推断: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将是过失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并行不悖的两原则。其中,推定过失起着联系和调正二者关系的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回顾和反思目前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的理论,就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主体、形成、内容、客体等诸方面问题,展开了新的探讨。作者的主要观点是:(1)法律的基本性质是综合性,即除了人们在法律领域的活动中所形成的少数比较纯粹的法律关系外,法律关系不仅包含有思想社会关系中适合于法律调整的部分或内容,而且还包含有物质社会关系中、人与自然间形成的生产力关系中适合于法律调整的部分或内容。(2)法律关
我刊今年1至4期分别发表了关于法的本质问题的八篇讨论文章,即李茂管的《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探讨》、张宗厚的《法学理论必须变革和更新》、杜飞进和汪永清的《马克思主义与法学》、郭宇昭的《法的基本概念的再探讨》、杜道夫的《论法的本质》、陈桢的《生活之树和法学理论——法的阶级性及其他》、蒋立山的《法是对多元利益的不平等确认——法律阶级性问题浅谈》和张清贵的《论法的本质》。这一期刊发的两文章是朱华泽、刘升平的
<正> 马克思在谈到资产阶级法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长期以来,人们在理解这段话时,普遍认为这是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的本质的深刻揭示,对认识一切类型法的本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据此对法的本质作了进一步概括: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对此种理解和概括,笔
本文作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实质特征在于,“与特定的生产作业过程相联系”。依据这一实质特征,结合本罪的法律特征,作者指出:私营企业、中外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业余时间承揽私活,如果受聘于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可构成本罪主体;如果受聘于普通公民家庭,则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作者建议,应采用司法解释或修改刑法典的办法,扩
本文对目前尚欠缺研究但有一定意义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探讨。文章认为,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和实践确立了少数民族公民适用刑法从宽的特殊刑事责任原则。这一原则包括量刑和定罪的从宽;对适用此原则的少数民族公民,应从地域和人员情况上适当限制;对少数民族公民实施与其民族特点有关的危害行为,才能适用这一原则;该原则是依法相对从宽。这一特殊的刑事责任原则,有着充分的立法、政策、刑法理论
产品责任诉讼的特点决定了产品责任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特别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产品责任诉讼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使得我国民事诉讼现行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难以适应产品责任诉讼的需要。因此,本文作者在总结、分析国内外经验、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产品责任诉讼的举证责任应实行一般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例置相结合的原则。
检察机关如何对民事诉讼实行监督是当前诉讼法学界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本文作者对检察机关实行民事诉讼监督的概念、特点、任务、地位、意义、程序以及监督范围等问题作了较为广泛的探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作者指出:改革现行律师体制,改变由国家包办律师事务的现状,研究、建立一种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实行宏观管理,自身享有充分自主权和建立起竞争机制的新型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对我们来说已刻不容缓。
本文从六个方面即:(1)律师的性质;(2)律师机构的设置;(3)律师队伍的发展;(4)律师的管理与组织;(5)律师业务的开展;(6)有关律师的立法及权益保障等问题对当前律师制度研讨文章的主要观点做了综合论述,以期引起广大读者的争鸣,促进我国律师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正> 律与条例是清代两种极为重要的法律形式,它们构成了清代刑事立法的主体。这二者在清代法制中各自处在什么位置、发挥怎样的作用以及二者相互关系如何是关系到有关清一代法治的重要课题。深入研究这一课题,不仅能够加深对律例本身的了解,而且对于全面把握清代各种法规的相互关系,探讨清代法律形式运用的实质精神及其基本原则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拟就这方面的问题作一初步的探索。
<正> 山西黄华电子技校无线电函授班长年招收学员。学习内容为:介绍黑白及彩色电视机、录相机、收录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电子手表、空调机,电吹风、电子照相机等电子用具的原理、调试与组装维修。学期一年。该校经上级批准办学,师资力量雄厚,面向全国招收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学员。以自学实践为主,由学校按时寄去学习资料,(共函授教材五部十三册),另有部分辅导材料及20多期《电子文摘自学报》,公开解答疑难问题
本文作者认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利用自然环境的增大,开辟了人类活动的广阔领域。这些活动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其潜在的危害性也日益摆在国际社会面前。对于有些合法活动所产生的域外损害性后果,需要有一种国际制度来调整和平衡行为国和受害国之间的利害关系,使之能够按照国际社会接受的方式进行。这种合法活动造成域外损害的国际责任(简称损害责任)制度,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损害责任与传统国
<正> 还应指出,作为国际条约,三个公约仅对其缔约国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像制止袭击民航这类恐怖行为,十分需要织成普天法网,使犯罪分子不论逃到哪里都难逃惩治。要想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每一个国家都批准它们。反过来说,多一个非缔约国就多一个庇护罪犯的潜在安全港。在讨论拟定具体规则过程中,这一考虑是萦绕在与会各国代表头脑中的一大制约因素,一把无形的尺子。要在规则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寻求平稳,是产生公约第6、
本文作者全面地论证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我国民法学的繁光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作者深刻地阐述了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认为: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又是发展商品经济必不可少的法律工具;是大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也是大商品经济发展的规律;是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强大武器,作者还论证了:民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强大武器,民法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