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实质特征在于,“与特定的生产作业过程相联系”。依据这一实质特征,结合本罪的法律特征,作者指出:私营企业、中外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业余时间承揽私活,如果受聘于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可构成本罪主体;如果受聘于普通公民家庭,则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作者建议,应采用司法解释或修改刑法典的办法,扩大本罪的主体外延,从而将所有具备本罪主体实质特征的职工或从业人员纳入本罪的主体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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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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