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认为“企业股”不能成立。理由:(1)“企业股”以马克思说的“劳动者自由联合体”为论据,而“劳动者自由联合体”却是以产权消亡为前提的;(2)“企业股”的设立是“废除所有权”而又追求所有权的产权盲动;(3)代表全民的国家如将产权让给企业,则是企业对全民权利的侵犯;(4)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原企业法人就归于消灭,因而不能存在原企业的“企业股”。作者主张,认真贯彻“两权分离”,使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健全企业法人制度,企业以法人名义和法人财产再造股份制。
关键词(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覃天云;
Email:
上一篇: 我国合同解纷状况的启示与公平裁决的困扰
下一篇: 推定过失的比较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