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作者认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利用自然环境的增大,开辟了人类活动的广阔领域。这些活动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其潜在的危害性也日益摆在国际社会面前。对于有些合法活动所产生的域外损害性后果,需要有一种国际制度来调整和平衡行为国和受害国之间的利害关系,使之能够按照国际社会接受的方式进行。这种合法活动造成域外损害的国际责任(简称损害责任)制度,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损害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但两者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损害责任概念的形成,受到一般法律原则,特别是广泛存在各国国内法中的严格赔偿责任原则的深刻影响。严格赔偿责任原则,为损害责任提供了有力和方便的思想和法理基础。随着国家活动造成域外损害事件的频繁发生以及国际社会对此类活动的关切日趋增长,对损害责任的研究和编纂努力正方兴未艾,另一方面,损害责任概念国际上历来存在着意见分歧和抵制情绪。制定一项关于损害责任的完整的国际制度,仍然面临众多的困难和障碍。损害责任能否最终确立其在一般国际法上的地位,还取决于国际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国际编纂努力的成功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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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周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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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国际仲裁裁决集》第3卷第1965页。
- ① 见公约第2条。
- ② 美国与意大利政府《关于萨瓦纳号核动力船使用意大利港口的协定》第8条。
- ③ 条约第28条。
- ④ 《加拿大与美国关于合作开发哥伦比亚河流域水资源的条约》第18条第3款。
- ⑤ 参见《国际法资料》,第18页,第905页。
- ⑥ 参见联合国秘书处编《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国家实践概览》中文本第277页。
- ③ 《国际法院裁决集》(1949) ,第22页。
- ① 《乌拉圭共和国与阿根廷共同国关于拉普拉塔河及其海洋界限的条约》第51条。
- ② 例如《海洋法公约》第139条规定,缔约国将保证国家或其国民在“区域”进行的活动遵守该公约。如缔约国未能履行其义务,就应对损害负赔偿之责任。
- ③ 参见《关于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第3条。
- ④ 西德法律规定最高赔偿额为10亿马克,瑞士为10亿瑞士法郎,日本为360亿日元。
- ⑤ 《国务院公报》1986年第9号。
- ⑥ 《国际加拿大》,第7卷(1976) ,第84-85页。
- ① 公约第9条。
- ② 公约第3条。
- ③ 《挪威与瑞典关于水道法的若干问题的专约》第6条。
- ④ 参见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一读通过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第一部分,载于《国际法委员会年鉴》(1980) ,第1卷。
- ① 《国际法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工作报告》(1979) ,中文本第225页。
- ② 参见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一读通过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第19条,载于《国际法委员会年鉴》(1980) 第1卷。
- ③ 参见《国际法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工作报告》(1987) ,中文本,第92页。
- ① 参见联合国秘书处编《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国家实践概览》中文第220页。
- ② 同上注引书第223页。
- ③ 同上注引书第224页。
- ④ 同上注引书第225页。
- ① 参见《国际法委员会年鉴》(1973) ,第2卷,英文本第169页。
- ① 参见《国际法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工作报告》,中文本,第375页。
- ① 参见联大六委1986,1987年讨论国际法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分题:简要记录。
- ① 参见巴克斯特教授关于本专题的第四次报告,1983年,英文本,第42至46页。
- ② 参见巴尔沃沙教授关于本专题的第四次报告,1986年,中文本,第23至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