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05期目次
确定量刑基准既可为个罪刑罚量的求得提供参照系,也能有效防止量刑的畸轻畸重。作者指出,中国刑法学者近年来对量刑基准问题有所研究,但在概念界定、存在必要、确定方法诸方面都有分歧,需细加辨析: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的相关研究、英美国家关于量刑基准的立法实践都值得我们借鉴。最后,在澄清误解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有必要在司法实务中依实证分析法确定量刑基准,为量刑过程和结果的合理化、客观化和公正性提供制度保障
本文讨论了当代德国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问题。行政行为是德国行政当局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法定方式,是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构成要素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是行政行为区别于其他行政活动方式的主要标志。本文根据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结合德国法院的有关判决,对德国法上行政行为的法律定义、各构成要素的内涵和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我国法学在法律技术方面受到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法学的深刻影
军事法学是我国一门新兴的独立法学学科。建国以来,它的创立与发展走过了一段从无到有的道路。80年代起,我国的军事法学应国家改革开放和国家、军队法制建设的形势应运而生。近20年来,经过军内外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这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较为年轻、且理论基础和对薄弱的学科从无到有,得以不断向前发展,并在较短的时间内,以其丰硕的成果令人刮目相看。21世纪的中国军事法学研究任重道远,基础理论研究将受到重视,对实
本文对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作了回顾与展望。作者认为,我国律师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就主要表现为对律师性质的重新界定、律师资格授予制度的改革、律师执业机构模式的转换、律师业务领域的扩大、对律师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法律援助制度的初建等,我国未来的律师制度将在律师队伍建设、律师业务领域拓展、律师事务所内部运行机制及律师管理体制完善市面获得进一步发展。
本文考察了现代国有企业发展及其制度背景,从政府职能和政企分开的角度,分析了政府与现代国有企业的特殊关系及其对它的影响。并从深层次上研究了国家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关系。揭示了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法律本质。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对现代国有企业的管理和行为规范,使政府在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中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
物权为静态支配权,一般的学术观点即依据这一点把物权法定义为调整静态财产关系的法律。但是,这一看法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权法基本范畴并不符合。因合同关系的变动不能自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物权变动必须依赖物权法上的独立行为,故物权法也必须规范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和丧失。此外,第三人保护的问题,也是物权法的独特范畴。本文因此把一般认为的物权法的调整静态支配关系一个基本范畴扩大到静态支配关系调整、物权变动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念和司法实务作为实践合同有质的差别,由此带来的诸如合同的效力、履行、撤销、终止、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问题,势必影响司法实践,我们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变观念,不能用传统习惯诠释新的法律。如赠与的财产登记,以往按有关司法解释作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按合同法立法精神,赠与的财产登记应为物权变动登记性质,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必要
文章认为证券法的出台是我国证券界和法律界的幸事。但证券法将作为经纪人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为代理关系令人费解。在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二者关系的规定及其成因之后,作者立足我国法律体系,尤其是在民商法律制度和范畴的基础上,对若干相近民法范畴进行比较,认为证券法理应立足国情,将二者的关系界定为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
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对上市公司公开收购的政策定位、立法目的、目标、基本原则、部分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以及反收购措施规制等内容进行分析考察,指出我国《证券法》对公开收购的政策定位是合理的,但是在贯彻其政策意图,尤其是在与公开收购立法的目的、目标与基本原则的平衡上尚存在较大的问题,某些具体制度的设计尚不完善,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群体诉讼是解决环境公害纠纷,实现环境诸价值的重要的程序手段;各国在环境公害群体诉讼方面的发展趋势要求我国在代表人诉讼制度方面进行观念更新和程序完善,使这一制度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程序保障。本文分析了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解决环境公害纠纷时显现出的制度缺陷,并在当事人制度、举证责任。赔偿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环境公害群体诉讼即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对策。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司法鉴定的无序状态严重影响着我国诉讼立法价值追求的实现。通过立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本文从现代诉讼立法的价值追求出发,对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鉴定级别制度、鉴定主体的资格确认、鉴定决定权和委托权的行使以及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等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了系统化的立法构想;也对我国司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历来是存有争议的一项重要政策和法律问题。晚近,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在趋于严格的总态势下,还呈现出了若干新的具体特点。与此同时,为了维持与成员国间的合作关系和保证贷款条件本身的合理性,基金组织需要从法律性质上对其贷款条件进行“软化”处理。在实践中,对于一些西方国家滥用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的倾向和做法,我国应坚决予以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