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念和司法实务作为实践合同有质的差别,由此带来的诸如合同的效力、履行、撤销、终止、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问题,势必影响司法实践,我们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变观念,不能用传统习惯诠释新的法律。如赠与的财产登记,以往按有关司法解释作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按合同法立法精神,赠与的财产登记应为物权变动登记性质,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必要条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赠与合同当事人地位,他们不能也不宜再作为受赠人,其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为接受赠与物。另外,我国还应尽快对合同法未规定的捐赠问题作出补充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捐赠的立法与司法问题。
关键词(KeyWords): 赠与合同;立法;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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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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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均未对赠与合同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至130条关于处理赠与纠纷的意见,司法机关越俎代疱,凭空解释了法律未规定的内容。
- ①参见《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著:《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第543页。
- ②合同法《草案》第182、183条规定:“赠与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赠与人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愿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生效”。
- ①前引司法解释第128条。
- ②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87页;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6页;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第二版)第367页;符启林:《房地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9页。
- ③参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
- ①按我国现行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如此,将来设立取得时效制度则更加明显。①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虽然否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实践中却客观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实是予以认可。我国立法应当借鉴国外立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某些简单的、对其权益有利无害的民事活动做出例外性的特殊规定。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4页。
- ①赠与合同的撤销在意义、条件等方面与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均不同,行文表述用“解除”更妥贴。
- ①参见1998年9月4日公布的《合同法》(草案)第191条。
- ①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00页。
- ①参见郭明瑞、王铁:《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1页。
- ②许多人对该条解释为关于无名合同的规定;我认为该条关于适用法律“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表述的是法律类排之义。虽然我国刑法否定了法律类推,但民法适用法律类推处理案件却是司法进步的反映,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可以说是开了我国民事法法律类推的先河,我们没有必要因刑法否定了类推而忌讳民法的类推。
- ①参见1998年10月13日《人民法院报》。
- ②令人欣喜的是公益事业捐赠法(草案)已在九届人大第九次常委会上提交审议,但我认为,将捐赠限定在公益事业范围纳入行政管理范畴,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捐赠的民事法律行为问题的,起不到对合同法赠与合同规定的缺陷弥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