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05期目次
作者认为:正在进行的劳动制度深化改革应充分考虑劳动关系本身的属性,按契约化的要求,推行合同化和标准化。并进一步完善用工、工资、辞退、辞职、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
<正>新时期刑法学的纪年应当从1979年起算,这一年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和刑法学研究来说,都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年。1979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刑法的颁布,结束了建国以后在刑事法律领域内长达30年的无法可依的局面,也为我国刑法理论研究提供了契机。10年来,随着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发展完善,我国刑法学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进
作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贿赂罪已不足以涵盖形式多变的贿赂犯罪,采用“罪刑系列”的立法方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以弥补。现行受贿罪概念的主要问题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两项罪状表述上,应以“因实施职务行为”而取而代之。据此,作者建议将现行普通受贿罪定义修改为“因实施或者将实施职务行为或者违反职责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文章还就变相受贿行为应予犯罪化、行
作者认为,诉讼中的抵销是一种民事诉讼行为,与单纯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严格区别。设立诉讼中的抵销制度在诉讼理论和实践上有重要意义。文中并对诉讼中的抵销条件以及在程序中应注意和解决的问题作了阐述,为此种制度的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正>如何对待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这主要涉及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互为证人证言。此问题在理论上众说纷纭,在实践中作法迥异,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认定与定性量刑。从理论上对之加以科学论述与解释,无疑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
<正>自从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一些基层法院已经陆续签发了支付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一些关系比较明确、简单、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通过督促程序得以迅速解决,减轻了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一、如何解决适用督促程序中出现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当前出现的规避法律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院规避法律。由于司法解释规定,
<正>在人类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马克思恩格斯以其独特的科学思想方法,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惜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研究,仍停留在对个别著作的粗线条刻划上,缺乏细致的分析和透彻的说理;满足于对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个别观点与个别结论的引用,不注意认真分析其观点的形成过程及其结论的提出背景。因此,当前迫切需要把他们的法律思想作为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加以研究。所幸的是,
<正>如果以1764年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的代表作《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为标志,那么,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的诞生,至今已逾二百多年。然而,犯罪学在中国还是一门新兴的学科。目前,我国犯罪学研究在时代的感召下,经过一段时间的理论准备,已经开始向深度与广度拓进。吉林大学法学院王牧副教授的新作《犯罪学》一书,在犯罪学理论上作了有益探索。对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具有一定的促进意义。通览全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正>1992年7月3日至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厅在京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和宣传工作座谈会。参加这次会议的有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负责同志,法学、政治学界的部分专家、学者,中央新闻宣传单位的负责同志。彭冲副委员长到会作了重要讲话。与会同志就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正>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1992年年会于6月6日至10日在山东省济南市举行。来自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宪法理论工作者66人、实际部门的同志32人出席了会议。会议共收到论文51篇。会议期间,代表们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的重要谈话精神,并结合现行宪法颁布十周年,就强化宪法的权威和作用、保障宪法的实施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等问题展开了充分而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学术观点和建议
<正>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2年年会于7月中旬在烟台市举行。参加会议的代表共100余人,提交论文70余篇。会议就我国民事立法和经济立法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观点综述如下:一、关于民事立法(一)完善民事立法的紧迫性与会的民法学代表(以下同)一致认为,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笼统、
<正>1992年6月26日,来自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外交学院、山东大学、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北京社科院外国问题研究所以及《中国法学》杂志社、《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西欧所等十几家单位,包括法学、政治学、哲学、历史学、国际关系学等方面的20余名专家、学者,在北京大学举行了题为“人权问题:中国与世界”的理论研讨会。与会者从各自不同的学科领域,就当前我国人权理论研究的现状、重点课题、国
<正>《山东法学》1992年第2期刊登李静的“再论犯罪客体”一文,对传统犯罪客体和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提出质疑,如下:一、传统犯罪客体概念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传统犯罪客体的概念不能概括我国刑法所保护内容的广泛性。传统观点是把犯罪客体与社会关系等同起来的,认为犯罪客体就是社会关系。把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仅仅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远远不够的。首先,“人”的含义不清,从字面上容易理解
<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1992年5月简报((92-39号)刊载宋燕妮文章,介绍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的劳动法律师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时,了解的日本处理劳动争议的一些情况。下:日本宪法规定,全体国民都有生存权,劳动者有团结权、维护最低劳动条件权及罢工权。据团
1992年7月22日是中国法学会重建十周年纪念日。这是一个值得庆贺的日子。十年来中国法学会在党的领导下,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活跃与繁荣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国法学会已经成为拥有十万多会员的全国性的人民团体,已经成为团结全国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重要纽带,成为党联系法学界、法律界的桥梁,成为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参谋与助手。在纪念中国法学会重建十周年之际,迎来我国
<正>中国法学会的历史,是同新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历史紧密相连的。早在建国前夕,为了筹划废除伪法统,建立新法制,在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周恩来等同志的直接关怀下,于1949年6月成立了中国新法学研究会筹委会,由沈钧儒同志任主席。并作为全国性重要人民团体之一,派代表出席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于1953年4月在新法学研究会和新政治学研究会两
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对新形势下政法部门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政法工作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更好地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是当前政法部门正在深入讨论、认真落实的一个重大课题。本刊本期特约发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有关报道,以供参考。
<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学研究取得了许多成果,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从进一步解放思想和深入改革开放的形势需要来看,我国宪法学研究状况仍亟待改进。宪法学界需要更加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破除旧框框,树立新意识。首先,宪法学体系需要更新。多年来我国宪法学体系没有大的变化。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学体系中没有得到充分体
本文针对陆德山《也谈人权的主体》(本刊今年第2期)同张文显《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一文(本刊1991年第5期)的商榷,提出了不同观点。认为:集体人权起源于种族和民族权利,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应严格限定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人权主体在国内人权法上呈扩大化趋势,在“生命主体论”让位于“人格主体论”之后,法人、公权力人、具有弱小特征的人等类属的人开始成为现代人权主体;集会、游行、示威等集体行为,是行使上述自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政府职能由直接管理向间接调控转变,各项行政权力,从配置到运行,必求更加合理、更加科学。研究行政处罚离不开改革这个大环境,离不开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为此,本刊关于行政处罚的讨论自下一期起不再对行政处罚的一般性问题进行探讨,而是希望通过加深对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处罚关系的认识,重点讨论下列问题:行政处罚的设立权应控制到哪一层次?受处罚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一事不再罚原
本文作者通过对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存在的“软”和“乱”两方面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的设想。该法主要应解决处罚的设定及适用问题。区分管理权与处罚权关系,改革处罚机构,解决罚款流向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问题,限制处罚机构的委托权,明确处罚程序、规定处罚时效、溯及力和证据规则,完善处罚执行制度。
<正>移植的植物学含义是指将植株连根移往他处。显然,一国的法律移植绝非如此简单,不能只是原封不动地照搬他国法律制度;而必须是有选择有鉴别地引进他国的一部分或某一部门的法规及相关制度,俾使之有机地与该国原有的法制浑然一体,共同发挥法律机制的功能。尽管各国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不同,有的甚至相去甚远,但各国法制的相互融通和引进,在历史上却非少见。大而言之,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无不处处留下了罗马法的根
<正>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走到了股份制阶段。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截至1991年底,仅深圳、上海两市已有35家企业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的股金总额已达33亿元,这些数字反映了我国股份制发展的势头,随着股份制企业的勃兴,股票、债券的发行和流通市场正在形成并迅速发展,许多城市兴起了证券热。相形之下,由于我国的一些民事立法在制定时缺乏股份制背景,为了使股份制的发展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本文
<正>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我国银行制度,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我国《银行法》,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在制定中遇到一些必须要解决、却又难以解决的问题,笔者仅对几个主要问题谈点看法。
我国侵权法有哪些归责原则一直歧见纷纭。作者认为,我国侵权法有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三项归责原则。作者着重论述了为我国民法理论所疏于深论的过错归责的理论根据,以此揭示出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和价值;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通行用语有悖逻辑,应以“危险责任原则”取而代之,并对其归责根据予以阐明;深入论证了公平责任原则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的理由,界定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并指出其弊端及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