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贿赂罪已不足以涵盖形式多变的贿赂犯罪,采用“罪刑系列”的立法方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以弥补。现行受贿罪概念的主要问题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两项罪状表述上,应以“因实施职务行为”而取而代之。据此,作者建议将现行普通受贿罪定义修改为“因实施或者将实施职务行为或者违反职责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文章还就变相受贿行为应予犯罪化、行贿罪主观要件如何设定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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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储槐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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